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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201168日,原告A经与被告B负责人石X1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村内的自来水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大包”(即包工包料)、质量要求为保质保量,工期自2011618日开工,于2011818日竣工,合同价款为每个水龙头按850元计算。被告预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不足资金由原告方解决,被告到工程完工后与原告结清。并约定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10%支付滞纳金。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预付款80000元。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完工后被告将该工程投入使用。2011920日被告当时的负责人石X1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自来水安装费92000元,二期工材料费及人工费23000元,共计115000元,石X1在该欠条上签字,且该欠条加盖了被告村委会的印章。2013108日,石X1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任被告村支部书记期间,原告为被告安装自来水管,剩余115000元工程款未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欠条一份、石X1出具的证明及石X1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告与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自来水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量。原告主张,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定了欠款数额,被告应据此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B2014115日申请对涉案自来水安装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2014714日该鉴定机构出具了鲁X价鉴字(2014)第XX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认为,XXXXXX村自来水工程造价值为187850元。经质证,原告对该鉴定报告无异议,被告不认可该证据,认为该鉴定报告系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作出。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施工建设自来水安装工程,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经鉴定,涉案自来水安装工程的工程造价值为187850元,扣除被告已付预付款80000元,由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7850元。

 

被告主张涉案合同因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而无效,因村民会议讨论是村集体决议事项的内部程序,不能以此来对抗村集体以外的第三人,且合同上盖有被告公章,因此,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自来水安装工程的施工人,已完成施工,且该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以原告未取得施工资质不能施工为由主张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涉案工程有质量问题,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达两年之久,因此,被告主张工程有质量问题,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如被告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10%支付滞纳金,原告主张按欠款总数115000元的30%计算违约金345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工程欠款为107850元,根据原告要求的比例,经计算违约金数额应为32355元,该数额计算方式低于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予支付。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自来水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欠款107850元及违约金32355元,共计140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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