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C与B于2017年10月27日签订《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X一期项目3、4、5、9、10栋机电安装工程;第四条合同价款4-1,承包总价:暂定1190万元。……3.本工程按业主审定安装工程结算总价扣减甲方(B)管理费(扣减比例6%),计算合同最终结算价;第十条工程款的支付10-2,结算款:结算款可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范围分批结算及支付,结算后除留业主审定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外,其余款项于两个月内支付(须在当期款项中扣清全部甲方管理费);第十三条保修13-1,……保修期为两年;13-3,甲方(B)在保修期满后30日内将剩余保修金退还乙方(C)。2020年1月20日,双方签订《XX一期Ⅱ标段机电安装工程分包补充协议》,将《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内容变更为:因与建设单位核对施工图预算后机电工程的总造价增加,以及施工变更增加的合同外工作量,现需增加合同造价967万元,……增加后合同暂定总造价为2157万元,最终结算以原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确定的结算价为准。XX一期项目3、4、5、9、10栋工程已于2020年5月25日验收完毕。根据A与B《XX一期3、4、5、9、10栋住宅楼土建和机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造价确认表》,其中XX一期二标段地上机电结算金额为18404080.75元,机电地上措施费1227766元。B已向C支付工程款16429709元。A是XX一期项目3、4、5、9、10栋的工程总发包方,B是工程承包方。A、B与C签订《工程款委托支付协议书》,A作为被委托方,受B委托,经三方协商达成协议,自2020年12月起,B在总包合同项下对A的应收机电安装部分工程款委托A直接向C支付。本案在诉讼过程中,C申请对B、A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在1771000.04元的限额内进行冻结,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XX1502民初108号民事裁定;2023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23)XX1502执保3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已对A的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1771000.04元进行冻结,实际冻结1410116.47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19日。C交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被上诉人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支付C工程款1771000.04元及利息(以1771000.04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A在未付工程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B、A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C与B签订的《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XX一期Ⅱ标段机电安装工程分包补充协议》,以及A、B与C签订《工程款委托支付协议书》主体适格,是签约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B应向C支付的工程款为按A审定安装工程结算总价扣减甲方(B)管理费(扣减比例6%)计付。对于XX一期二标段地上机电结算金额18404080.75元双方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对于B是否应向C支付机电地上措施费1227766元的问题,根据C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显示B发送给C员工的《机电地上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载明机电地上措施费为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案涉工程的施工方系C,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等措施是由实际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该费用单列为机电地上措施费结算,没证据显示该费用已包含在地上机电结算金额18404080.75元中,故B应向C支付机电地上措施费1227766元。根据双方约定,该工程已过保修期,B应向C支付工程款为1771000.04元[(18404080.75元+1227766元)×0.94(扣减管理费6%)-16429709元=1771000.04元]。B提出抗辩称《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第10-5条约定,C在每次付款前需要向B提供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据,否则B有权不予付款,且不违约。在合同关系中,付款义务系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的义务属于约定的从给付义务。付款义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案涉发票开具义务不具有与付款义务相匹配的对等结付地位。依该从给付义务的约定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对B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C请求B支付以未返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C可以请求B支付以1771000.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关于C请求A在未付工程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A、B与C签订的《工程款委托支付协议书》约定,B在总包合同项下对A的应收机电安装部分工程款由A直接向C支付,故C的主张于理有据,予以支持。A对B在未付工程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支付工程款1771000.04元及以1771000.04元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A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