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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以工抵房折抵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以工抵房折抵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以工抵房折抵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以工抵房折抵工程款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原告济南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济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建设工程律师X、被告B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B公司向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支付工程款1033426.28元及利息(以1033426.28元为基数,自20226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决B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3.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30日,经过招投标程序,原、被告签订《济南XX项目三期门窗安装合同》,约定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承包B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XX项目三期门窗安装工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已经施工完毕,整体工程也已竣工验收备案。原、被告于2022年68日结算工程造价为4416499.87元,至今B公司仍欠付工程款1033426.28元,另有10万元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为维护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B公司辩称,1.涉案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经结算工程总

造价为4416499.87元,B公司已累计通过各种方式支付A公

司工程款共计3315220.82元。2.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款的5%220824.99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由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提供经工程技术部门、客服部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的资料,并扣除垫付的维修费及维修管理费、赔偿金等,B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目前本案的质保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具体返还金额需另行结算。 3.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以商票或保理支付的比例为总价款的50%,即2208249.93元,目前B公司已通过保理支付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工程款1068405.26元,B公司仍有权在1139844.67元应付款范围内以保理方式支付,该金额超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的实际工程款债权。因此,B公司有权以保理方式支付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剩余全部工程款。涉案的履约保证金如经B公司核实确未返还的,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30日,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济南XX项目三期门窗安装合同》,约定: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承包B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XX项目三期门窗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为4273621.04元;本合同按节点付款,本合同结算完成后,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并开至结算金额100%的满足甲方要求的发票;质保金5%,保修期两年;甲方有权以商票、保理及工抵房等形式支付合同款项,以保理形式支付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该合同签订前,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向B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共收到B公司支付的3笔工程款,金额分别为989811.61元、994026.69元、506815.3元,共计2490653.6元,除上述付款金额外,双方还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以工抵房折抵工程款671595元,已付工程款共计3162248.6元。对于上述付款情况,B公司述称,其公司支付的前两笔工程款均系委托保理公司支付,金额均为1068405.26元,与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收到金额的差额部分为保理贴息。2021年629日,XX B2-2地块建设项目(三期)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2022526日,案涉工程开始结算,结算金额为4416499.87元,结算单最后一名人员签字的时间为202268日。

法院认为,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济南XX项目三期门窗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现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代理的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B公司辩称已累计付款3315220.82元的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双方争议的付款差额部分系B公司委托保理公司付款产生的保理贴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保理形式支付产生的费用由B公司承担,故双方争议的付款差额部分即保理贴息应由B公司承担,对B公司辩称已累计付款3315220.82元,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

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A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033426.28元 (4416499.87×95%-3162248.6元);

二、济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A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33426.28元为基数,自20226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济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南A实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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