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还款争议发回重审案例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还款争议发回重审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还款争议发回重审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还款争议发回重审案例--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XX县XX储备库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变更为B,原审法院以XX县XX储备库为诉讼当事人本当,应予以纠正。 二、A主张其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的《被告给付工程款明细》中,有两笔自认现金支付数额与原审法院认定的转账支付款项系重复计算,分别为:1.2015年1月收到现金500,000元与2015年6月11日C向其银行卡尾号为8358转账的499,999元为同一笔款项;2.2017年2月5日收到现金285,000元与2016年2月5日C委托D向其银行卡尾号为4482转账的285,000元为同一笔款项。因A出具《被告给付工程款明细》时间在先,B提供转账记录证据时间在后,且该两笔款项数额近乎一致且时间相近,B对A有异议的现金部分亦未提供A出具的收条等实际履行证据。为查清付款金额,原审法院应进一步审查B对A已付现金款项的收条、账目、财务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进一步明确上述两笔款项是否为重复计算,以查明B已付工程款数额及尚欠工程款数额。 三、关于A主张其向案外人E支付钢结构款问题。1.因A、XX县XX储备库与案外人E三方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中明确已经垫付工人工资680,100元,已还款80,000元,剩余601,000元,故原审法院应进一步确定钢结构款抵扣工程款的数额;2.B主张601,000元已支付完毕,但其仅提供2017年1月20日向E转账100,000元的转款凭证及2017年6月10日向E转账51,000元的转款凭证,并未提供偿还完毕的相关证据。A主张其向E支付331,000元,但其未提供支付331,000元的相应证据。故为进一步查清上述争议案件事实及付款情况,原审可追加E为本案第三人。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还款争议发回重审案例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20)XX0321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 相关法条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还款争议发回重审案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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