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工程造价鉴定)纠纷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工程造价鉴定)纠纷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工程造价鉴定)纠纷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工程造价鉴定)纠纷案情--2010年9月21日,B向XX市XX有限公司递交关于文化活动中心工程的投标文件,工程总造价为89.51376万元,包括土建项目78.741617万元、水暖项目7.054207万元、电气项目3.717936万元,其中土建项目中屋面工程设计使用“屋面炉(矿)渣混凝土保温2.046m³、合价370.85元”、“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51.82㎡、合价1,788.31元”、“彩钢板屋面230.00㎡、合价2.62315万元”(屋面设计造价合计2.839066万元)。当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B递交的投标文件被招标单位接受后,确定该公司为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中标人。A在确定B中标后,于2010年10月12日就中标工程项目与B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该合同交由XX县公证处公证,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发包方:A。承包方:B。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县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地点:XX县。工程内容:砖混结构、二层、建筑面积852㎡(以实际面积为准)。资金来源:政府投资。二、承包范围:土建及配套工程(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10月15日。竣工日期:2011年9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5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优良。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暂定:捌拾玖万伍仟壹佰叁拾柒元陆角整(以实际结算为准),¥:895,137.60元。六、……七、……八、……九、……十、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10月12日。合同订立地点:A。合同签订后,B于2011年4月份开始施工,并于同年8月末完成文化活动中心主体工程(雨棚除外)、室内外装饰装修及室内水、电、暖气配套工程。施工期间,A累计给付B工程款87.895万元(其中2011年4月15日支付20万元、5月16日支付3万元、5月31日支付3万元、6月8日支付5万元、6月16日支付1万元、7月13日支付12万元、8月9日支付5,000.00元、8月29日支付5万元、9月19日支付5万元、9月27日偿还XXX拖欠案外人水泥款1.555万元、12月17日支付1万元,2012年1月12日分别支付15万元、3.84万元,2012年6月12日支付10万元、7月20日支付2万元)。2013年,A在未就诉争工程出具验收证明和未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评审的情形下,对该镇文化活动中心主体工程予以接收并使用。 2019年1月4日,B向XX县人民法院诉讼A给付剩余工程款,并于2019年4月2日书面申请,对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合同以外的外墙保温、真石漆、屋面工程、装饰装修、门窗及水暖电等配套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A表示同意,该案摇号确定由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托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及XX县建筑设计院工作人员查看已竣工工程,发现除雨蓬(造型)、彩钢结构的屋面外,其他项目均能在图纸中体现,为此A仅同意对文化活动中心的雨篷和屋面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后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XX县人民法院沟通后,将委托鉴定退回。同时,B否认其工作人员XXX在A提交的2011年9月27日《欠据》、2012年1月12日《收据》、2012年1月12日《欠条》落款处签名,A在该案诉讼中申请笔迹鉴定,该案摇号确定由XX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托鉴定,最终鉴定结论为上述3份凭据中“XXX”三字系本人所写。上述两项鉴定中,B支出工程价鉴定费1.4万元,A支出笔迹鉴定费7,200.00元。 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A给付工程款55.688万元、两次工程造价鉴定费5.3409万元(原审1.4万元、本次诉讼3.9409万元);2、A从2011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给付欠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A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工程造价鉴定)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本案合同约定价款暂定:89.51376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同时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格调整方法:按实结算(预算另加现场签证,执行现行定额及当期估价表,按规定取费)。现有证据能够证明B涉案工程由开槽方式施工改为大开挖后、毛石彻基础、回填土回填方式施工,经鉴定增加工程量12.838685万元。屋面更改为513.44m²采用“彩钢夹芯屋面100㎜”结构,经鉴定比原设计结构造价高出5.363703万元。故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A应当给付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B请求旺清门政府按照鉴定工程造价给付工程款,因合同约定暂定价款89.51376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本案除上述两项工程量增加外,B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工程量实际发生变更情形,也无法定理由变更投标文件、合同书已经明确的施工项目的具体造价、清单和施工范围。故B的请求有违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确认的大开挖工程造价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补充条款约定工程结算:工程竣工时工程总造价的95%,预留5%保修金,保修期一年,期满返还保证金。B按合同约定日期竣工并将工程交付给旺清门政府,旺清门政府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工程造价鉴定)纠纷一审法院判决:一、B与A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二、A给付B工程款19.821148万元(工程总价款107.716148万元扣除已付款项87.895万元)及此款截至2020年11月19日的利息损失1.537212万元,并从2020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应付工程款19.821148万元的后续利息损失;三、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XX省XX县人民法院(2020)X04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2020)X04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A给付B欠付的工程价款404,391.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04,391.41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四、驳回B其他上诉请求。 再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X04民终8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X04民终8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XX省XX县人民法院(2020)X04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A给付B欠付工程款19.821148万元(增加工程量12.838685万元+5.363703万元+应付款1.61876万元),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以14.4353406万元(应付款107.716148万元*95%-已付款87.895万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9.821148万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上述给付款项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四、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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