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上诉案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上诉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上诉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上诉案情--2017年期间,A负责XX县XX广场外墙喷漆工程施工。2021年2月9日与B签写了“A五金城真石漆工程量”对账材料,对账材料中记载:“真石漆总面积9025平方米(8544平方米+481平方米)、单价22元,工程款198,550元;广告牌大白2888平方米、单价7元,工程款20,216元;连廊底大白1541平方米、单价12元,工程款18,492元;A1东立面施工洞口修补签证1000元、雨水管、线条合计工程款14,205元(947米×15元/米)。上述合计252,463元。”另外该材料记载“已付总工程款216,670元,另补贴壹千元整小写1000元整。”对账材料同时记载“以上是经双方核定同意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工程总平方及单价,由于目前本项目大部分罩光漆未做完成,经双方协商,A本人同意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剩余罩光漆工程,全部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如果项目部材料不及时提供造成不能剩余工程罩光漆完成,项目部也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付款。如果A本人不按要求进场施工完成剩余罩光漆工程,项目部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项目部负责人签字:B”。2021年9月19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今我司知悉原告A诉我公司职工B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现向贵院说明以下真实情况:2017年我公司将XX广场的外墙喷漆工作发包给D,后D的项目负责人刘姓职员找到并雇佣A等人为我公司提供劳务,从事该项喷漆工程,后经D与我公司协商,由我公司直接向A代付工程款,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后,A也为我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后A因工程款问题与我司产生纠纷,并去劳动局反映此事,我公司随即全权授权我公司职工B去往劳动局处理此事,B所做的一切行为以及签署的任何文书均系代表我公司,我公司也予以认可,现特向贵院说明该情况。”现A以B未偿还剩余工程款36,793元为由诉至该院,请求判令B立即偿还工程款36,793元,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上诉案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A提供的“A五金城真石漆工程量”材料明确记载了“如果项目部材料不及时提供造成不能剩余工程罩光漆完成,项目部也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付款。如果A本人不按要求进场施工完成剩余罩光漆工程,项目部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以及最后B落款签字处“项目部负责人”,可见A施工的工程价款付款单位应为“项目部”。而B提供的案外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了B系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其与A于2021年2月9日签写的“A五金城真石漆工程量”材料是经过案外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结合“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可以认定,“A五金城真石漆工程量”材料中所记载的“项目部”系案外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而B与A签写“A五金城真石漆工程量”系履行案外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该行为应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效力,本案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应为A与案外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A亦应该向其主张权利。故A坚持要求B给付工程价款的主张,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A的起诉。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尾号3371银行明细查询一张、录音光盘一份,拟证明被上诉人系从XX建设有限公司XX分公司承包工程,上诉人系给被上诉人干活,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因该组证据涉及本案的实体问题,故一审法院应对该组证据进行实体审查。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向其支付工程款36,793元,上诉人提供了《A五金城真石漆工程量》,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上诉人是案涉工程的施工方,其具有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且本案诉讼有明确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上诉人A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一审法院以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A的起诉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主张其系案外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其在《A五金城真石漆工程量》中签字系职务行为,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故一审法院可追加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上诉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诉讼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上诉案一审裁定:驳回A要求B给付工程价款36,793元的起诉。二审裁定:一、撤销XX省XX县人民法院(2021)X0323民初43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XX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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