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法院认为,本案B将涉案工程发包给C,A与C系挂靠关系,A实际施工了案涉工程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B与C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A签订合同后,进入现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5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B陆续支付A部分工程款,故B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关于利息问题,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转账支票支付,每月按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支付至95%止,5%按保修金办法执行。同时约定该项目的工程决算价格,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为准。因B与A对工程结算产生争议,案涉工程并未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双方同意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确定工程款,故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已经无法履行。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一审法院认定逾期利息应以鉴定结论作出时起算予以纠正。鉴于B在案涉工程竣工后多次给付A工程款,而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明B给付A工程款的时间节点,依据给付工程款的日期及数额,确定B给付A相应工程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一、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0)X0603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相关法条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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