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返还定金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返还定金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纠纷案例基本案情--原告B系从事建筑工程的(做泥、瓦、砌活)工头。2014年4月,B带领工人为被告A建筑住宅楼、办公楼、猪舍、化粪池、围墙等工程,该工程完工后,经A验收合格。A只支付B部分报酬,尚欠52,500元未支付,并于2018年1月10日为B出具52,500元欠据1张,约定同年8月份结清,该期限届满后,经B多次向A催要未果。B向一审诉讼请求:被告A支付劳务费52,50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纠纷案例 原告B承揽了A建筑住宅楼、办公楼、猪舍、化粪池、围墙等工程,双方形成了承揽法律关系,并非劳务关系,此案案由应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予以更正。B已完成了工作任务,并经A验收合格,A未按约定支付报酬,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A辩解已将工程款全部结清与实际不符,不予采纳;辩解2017年C在其我家拉走7,500元的化肥抵账了,未提供抵账的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又辩解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因A出具欠据的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据此,本案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所述,B请求A支付劳务费(报酬)52,5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纠纷案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劳务费纠纷案例 被告A支付原告B报酬52,5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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