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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款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款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款纠纷案例--被告B系被告A员工。2015年原告从被告A承包XXXX04北地块别墅13#-15#26#-38#楼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双方就该砌筑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单载明:一、基本信息施工单位:XX财务核算苑区XX04北地块别墅,分包合同名称:XX04北地块别墅13#-15#26#-38#楼砌筑工程,分包单位名称:B,请款类型:总包劳务结算款,施工队长:B,合同金额563,910.00元。二、形象进度描述:已完成合同内所有工程内容。该申请单上有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网上给发起人的回复意见,其中XX财务管理中心工资组工资核算员的回复意见:同意。经查询,已累计进度款428,385.88元,缓付款17,057元,因公司执行以收定支原则,是否支付,待领导批示。原告提交的砌筑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单(自营类)载明:本分包工程结算金额:562,803元,实付质保金余款金额28,140.15元,被告未在该申请单上签字或盖章。另查:2019126日,原告提交的砌筑工程缓付款支付申请单(自营类),载明:进度缓付款17,057元,结算期缓付款3050.99元,被告未在该申请单上签字或盖章。又查:2015年原告从被告A承包XXXX04北地块别墅1#-11#13#-38#楼建筑工程中的砖基础工程,双方就该砖基础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单载明:一、基本信息施工单位:XX财务核算苑区XX04北地块别墅分包,合同名称:XX04北地块别墅21#22#24#-32#楼砖基础工程,分包单位名称:B,请款类型:总包劳务结算款,施工队长:B,合同金额44,439.00元。二、形象进度描述:已完成合同内所有工程内容。该申请单上有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网上给发起人的回复意见,其中XX财务管理中心工资组工资核算员的回复意见:同意。经查询,已累计进度款35,551.68元,无缓付款,因公司执行以收定支原则,是否支付,待领导批示。原告提交的基础砖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单(自营类)载明:本分包工程结算金额:44,439.00元,实付质保金余款金额2221.98元,被告未在该申请单上签字或盖章。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工程款50,470.12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款纠纷案例

原告与被告A口头约定被告将XX04北地块别墅13#-15#26#-38#楼砌筑工程、1#-11#13#-38#楼砖基础工程分包给原告。虽然被告A辩解原告未施工案涉两个工程,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提供的整改通知回复单上有通知单签发负责人签字,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单上虽然没有被告签字或盖章,但原告称该申请单系被告发送给原告,且该申请单上有被告工作人员进行的审批,故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案涉两个工程进行了施工。因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双方之间约定的口头合同无效。但因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对案涉两个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已将工程施工完毕,且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被告A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虽然原告并未提供双方关于案涉两个工程的结算报告,但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单载明了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故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两个工程的工程造价。现原告自认案涉两个工程只剩质保金及缓付款工程款未付,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50,470.12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B承担责任一节,因被告B系被告A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款纠纷案例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款纠纷案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50,470.12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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