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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机械租赁费纠纷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机械租赁费纠纷

导读:济南工程款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机械租赁费纠纷案例基本案情:2015111日,被告A与被告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AAXX院区扩建病房楼A座项目发包给被告XX公司,工期为2015111日至20161130日,合同价款为23008700元。201610月初,被告XX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C,原告C201610月初进场施工,于2016115日完工。原告施工结束时尚有其他未完工程仍需要通过上料口运料,将租用的2套吊篮留下待整体工程结束时封闭上料口并拆除吊框,后因二被告原因,工程停工,在201910月复工,整体工程结束并由被告XX公司封闭上料口后将2套吊篮拆除,致使原告租赁的2套吊篮从201611月一直闲置至201910月底,造成原告损失租赁费43330元;该涉案工程项目除弱电工程没有完成外,其它均已完成。被告A已经按照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款报告先后向被告XX公司拨款1850万,支付的1850万包含外墙保温工程。后经C催要,XX公司至今未给付C工程款。目前该病房楼项目未进行整体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

 

另查,依据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A病房楼土建、装饰装修及附属工程201510-201812月形象进度款报告》,实际施工人C施工的外墙保温工程体现在报告的第8081828384221222223项中,进度款价合计为人民币1037481.22686257.89+105387.78+32174.05+101759.53+25846.97+17250+26565+42240+18810)C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B立即向原告C支付所欠工程款1037481.22元及利息;利息2016.10.5-2019.8.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8.2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息;2.请依法判令被告A(XX市结核病医院)在欠付被告B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C承担给付责任;3.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停工期间给原告C造成的吊框租金损失43330元。4.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机械租赁费纠纷一审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工程款933733.1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从202010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C吊篮租赁费损失43330元;三、被告A在欠付B工程价款范围内对C承担给付责任;

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驳回被上诉人C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上诉人B、上诉人A其他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机械租赁费纠纷关于B公司提出发包方擅自分包,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问题,因作为工程总包的BC对工程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由C实际进行了施工,且A将外墙保温工程款拨付到B账户,故B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B提出外墙保温材料质量及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申请鉴定问题,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二次,B均未提出鉴定申请,且C施工过程中,A以及B均应当对C实际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检验,AB可提供现场记录、认证单,监理单等材料来证明外墙保温材料及工程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故对B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根据AB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B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经监理人员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覆盖。监理人员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在C施工后,B对外墙保温进行了覆盖施工。2019910日,AB共同委托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A病房楼土建、装饰装修及附属工程201510-201812月形象进度款报告》,A依该报告向B拨付了工程款,所拨付款项包含C施工的外墙保温工程。现XX院区病房A楼工程因B弱电工程未完工,工程长期无法竣工验收。故原审法院按照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形象进度款报告中载明的外墙保温进度造价款的数额,判决B给付工程款并无不当。B提出不应承担迟延验收及付款损失一节,由于消防及弱电工程未完工导致,原审判决B承担迟延验收及付款损失并无不当。原审按照C起诉之日确定利息给付时间符合法律规定,B不承担迟延利息的上诉请求也不能成立。

关于吊篮损失一节,因C在原审法院二次审理中提交了二份不同的吊篮租赁合同,且未提交已付租金的证据,C请求赔偿吊篮租金损失依据不足。故B主张不应承担吊篮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A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作为发包人的A应在查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后,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C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C未提交证据证明A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其次,依据XX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A病房楼土建、装饰装修及附属工程201510-201812月形象进度款报告》,A应交付B工程款2000万元,现已交付工程款1850元,尚需预留工程质保金。再次,AB尚未结算,弱电工程未完工,该部分工程款不清。即发包人A尚欠承包人B工程款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故A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C可在A欠付工程款数额确定后另诉解决。

相关法条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机械租赁费纠纷案例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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