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上诉人A、B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张的是工程款,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的传票上注明的案由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案涉证据材料来看,本案法律关系实际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且工程所在地位于XX市XX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一审裁定确定的案由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裁定此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被上诉人C答辩称,2012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B合伙,共同为上诉人A承包的位于XX市XX县和XX市工程进行混凝土、绑钢筋、砌砖工作,工程款平均分配。2014年1月5日,被上诉人C、上诉人B与上诉人A经过结算,上诉人A尚欠被上诉人及上诉人B工程款13.2万元,但上诉人A以被上诉人及上诉人B有纠纷为由,拒不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6.6万元,被上诉人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XXXX县。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维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本案被上诉人C因进行了混凝土、绑钢筋、砌砖的工作起诉要求上诉人A、B给付工程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济南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分析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具体在本案中,综合以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当事人所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理中,依法认定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如本案在后续审理中查明当事人之间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与管辖权异议程序认定的不符,根据法律规定,可由实体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对本案案由作出相应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C起诉要求上诉人A、B给付欠款,故被上诉人C作为劳务合同纠纷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C做为原审原告选择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XX县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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