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案例 导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律师谈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案例基本案情2008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项目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通过自身努力承接x的承建工程,以项目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因原告的原因造成业主不支付工程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并赔偿被告的损失,办理中标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如发生流标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2008年6月3日,被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元用于办理中标的费用。同月5日、1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收取9000元、6000元。2008年6月27日,原告朋友XX收取原告14000元,E将其中5000元交给被告。2009年8月17日,原告因被告涉嫌合同诈骗向XX市公安局XX分局报案,该局认为,被告没有犯罪事实,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原告乃诉至法院。另查明,XX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员曾就被告涉嫌合同诈骗事宜向xXX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C询问,C表示,x生态XXXX项目又称x项目系x公司于2000年向XX市XX县申请的项目,该项目系自筹项目,没有招投标书;其曾与被告洽谈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内容将x项目的土建、安装、装潢承包给x公司,被告自称系x公司委托人;其后,被告表示x公司资质有问题,被告等人又代表x与x公司签订合同;目前,该工程尚未开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96000元;赔偿损失28093.2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1万元,共计144093.20元以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案例--当事人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订立项目承包协议约定,x项目存在招投标手续,并要求原告支付中标的一切费用。而经公安机关调查,该项目不存在招投标手续。被告声称x项目有招投标手续而获得原告支付的款项,应属不当。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工程前期费用9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济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案例裁判结果--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A人民币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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