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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款纠纷谈建筑钢结构屋架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20151023,D(甲方)B(乙方)签订《D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及《D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地点为:XXXXXXXX路。工程范围为:地块土地红线内的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内施工总承包包含的土建、水暖、给排水、电气、弱电、消防、装饰装修、园区内道路、绿化、景观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暂定为:壹亿叁仟万元,按最终结算金额为准。2017312,C(甲方)GA(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工程名称:D工程。工程地点:XX市。乙方的权利义务为:1、配合甲方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积极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力争201751日前开工......2、乙方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并配齐项目所需的相关人员,配齐满足该项目周转材料、辅助材料、耗材、机具、设备等......4、完成图纸要求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土建(含门窗、屋面、保温,但如有特殊情况门窗及外墙保温另议)、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初装饰装修、防水等工程;负责施工区域内临时道路的铺设、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甲方的权利义务为:1、积极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积极推进项目尽快开工......4、甲方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需按月报项目已完工程量并履行所有现场签字手续作为甲方报量依据。G确认将案涉工程工程款的权利转让给了ACB的分公司。

BD工程项目经理部向D并民政局出具《D工程的索赔函()》和《D工程的索赔函()》列明索赔项目和数额为:1、周转材料补偿4230002、大型设备补偿450000,3、设备折旧3390854、进场人员工资补偿9262705、贷款利息2600006、预期可得利益补偿13223357、临时设施费用、临时用电费用、现场看护费、临建拆除费1333180.64元。B认为索赔函系其向D报送的工程量,需经D审核。而非AB报送的工程款。D工程项目经理部系某制品公司下设的部门,其自行管理印章。

另查,上述索赔函没有AG的签字,但原件在A处。B提供2017113,B和案外人XXXX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作业合同》,工程名称为:D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劳务作业内容为:D项目土建工程模板、钢筋、混凝土、砌筑、抹灰、脚手架施工劳务作业。再查,20221116,AC的法定代表人M在微信中联系养老院工程的事宜,A表示要立案并让M再去养老院问问,M表示不会过诉讼时效,再问问这个事,看看怎么解决。

还查,该院于2023112日到案涉工程现场,现场有部分临时设施、围挡、设备等。现场留守人员为H,经该院询问,其自述从工程开工时A就雇其来看守工地。XX村民委员会为A出具《情况说明》,载明XX市某局某院工程工地自20168月起至今,一直使用我村电力变压器设备进行供电......实际缴费人为AA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及损失共5263870.64(其中,塔吊租赁费450000,周转材料费423000,自有设备折旧费339085,进场施工人员工资补偿款1136270,贷款利息260000,预期可得利益1322335,临时设施费用979640.81,临时用电费用50722.17,现场看护、维护费用233333.1,临建拆除、清运费用69484.56)并从20185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工程款和相关损失,诉讼时效应从A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费用不能得到给付之日起算。从AC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中,可以看出,C20221116,其负责人张某福与A微信沟通时仍未告知不能给付相应款项。故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晚于20221116,未超过法定时效。

关于争议焦点2,首先,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之一在于保证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避免债务人误为清偿,而本案中,G因案涉工程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未得到给付,不存在因未告知债务人而误为清偿的情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和通知主体未作明确限定,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通知形式和通知主体,前提是保证债务人能够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从而确定清偿主体和债权转让的真实性。本案中,由法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A作为债权受让方提供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且经该院询问,G对债权转让事实予以认可。以上情形,足以使被告知晓案涉债权转让的事实,可以认定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故A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BC认为AG不是实际施工人,案外人XXXX劳务有限公司是实际施工人的主张,因其提供的合同缺乏证明力,且未提供上述公司的联系方式等证据证明该公司为实际施工人,故对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第一条第()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C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没有取得资质的A,CA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作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双方对工程款的约定亦无效,故对A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CA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作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A无相应的资质,某制品公司与A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责任比例,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某制品公司承担70%,A承担30%较为适宜。上述损失共计450000+423000+339085+926270+979640.81+50722.17+233333.1+69484.5612=3471535.64元。某制品公司应承担2430074.9,A应承担1041460.7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本案中,被告C不具有法人资格,B作为其开办单位,C的债务应承担给付责任。关于A要求DE承担责任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因给付的款项性质为损失而非工程款,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第一条第()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B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A243007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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