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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钢材款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钢材款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工程钢材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钢材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钢材款纠纷案例,案外人EF签订XX某某(2)10#14#19#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某建作为总承包人为XX某某首期地块及配套建设工程进行施工。XX某建口头将案涉工程中采购钢材的工作交付AA负责案涉工程钢材的采购。2011728日,XX某建又与XX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XX市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XX某建指定的XX某某项目主体劳务分包范围,被告A亦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此时A具有双重身份,就案涉工程一方面从事钢材采购,一方面从事劳务分包。AB是老乡关系。2012年,在XXXX街一茶楼,A、证人李某与B商谈钢材买卖一事。A提及XX某某项目,提议B为其垫资供应钢材,价格按照钢材网XX地区网刊价计算。具体的流程为,AB下采购计划。B按照计划去钢材市场(XX某某市场总经销处)采购,涉及XX某某经销处、XX某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等,钢材经销商应B要求开具收据或发票。然后B通知钢材经销商将钢材直接发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由A的材料员签字确认。最终由双方财务进行对账,A会计进行最后确认,由XX某建按工程进度拨付A钢材款,A再向B付款。由于A给付较低价位钢材款,并未向B主张钢材发票。付款通常以现金、汇票、支票等形式,以支票形式付款的在收款人处留白,B再背书给不同的公司。B买卖行为的相对方为A。至2014116日,经A财务人员核对后尚欠B往年结转钢材款108461.37元、XX某某钢材款556073.60元、XX某某钢材款6329920.77元,共计6994455.74元未付。至201922A已付B钢材款4679580元,尚欠B钢材款2314875.74元。BA多次沟通钢材尾款,A拒绝支付,并向B披露钢材实际购买人XX某建,但B找到XX某建,XX某建予以否认。

201982日,B授权家族企业D以买卖合同为由向XX某建、A主张钢材款,XXXX区人民法院于20191216日作出(2019)XX0106民初12124号民事裁定书,以没有A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为由,驳回D的起诉。202118日,B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XX法院于2021111日作出(2021)XX050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A给付B钢材款2314875.74元及利息。A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于202232日作出(2022)XX05民终9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XX法院(2021)XX050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XX法院重审。2022823日,XX院认为案涉工程钢材款的权利人还有DB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A系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也无法确认B具有销售钢材的主体资格,B的起诉不具备条件,可待主体确定后,协商或诉讼解决,故作出(2022)XX0504民初139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B的起诉。B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于20221114日作出(2022)XX05民终204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B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BA就钢材欠款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现B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另查,证人李某(A会计)证言证实,李某担任A任法人的XX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在XXXX项目中,每回回款李某取完款项,先到XX某建(XX)处背书、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然后存入到XX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到账后向工人支付人工费、向材料商支付钢材款。B的钢材款公司有账,B的料单,由A四舅G签字,公司财务收齐票子进行统计,然后跟B方进行对账、付款。所有XX项目的款项都是李某审核后向A报表,截止至20132月份经李某手XX项目回款5681万元。证人KA会计)证言证实,K受雇于A公司,担任AXX某建项目的主管会计,干了一年半,2015年过春节离开A公司。A当年挂靠XX某建做XX某某项目以及XX某某项目,均是K做账。B是钢材供货商,我们和B有财务对账关系,对账的过程和签署的相关材料是真实的。给付钢材款都是B来我们公司取支票,支票根上有B本人或者BM会计签字,支票是开给公司的,具体公司名称记不清了,但是挂账都是B。我们财务上设的账都是以B本人来设的,没有以单位来设,因为他们都挂靠不同的单位。另外支票也不可能对个人。BA2014116日对账时,B自述遗漏了2014920A要求其供应的钢材52923.90元,未纳入对账单中。

四查,D20141231日成立,不具备参与到BA20133月—201411月的钢材买卖关系中的客观条件,亦无债权转让之可能。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XX某建共同给付B钢材款2367799.64元及其利息(202010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LPR计算)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钢材款纠纷案例,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非债权转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是有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BA并未签订书面钢材买卖合同,仅口头约定BA所涉工程提供钢材,B提交了由双方财务人员核账签订的对账确认单、入库单及收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钢材买卖关系中,对账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总结,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法律上的约束力,违约方不能证明对账时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合法有效,违约方应当对其在对账凭证上签字行为承担责任。对账行为进一步证实了钢材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于BA之间,具体理由评判如下:一、B的卖方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说明B无钢材销售资质违反的是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对于B的违规之处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出处理,本案对此不做评价。()意思表示真实。BA虽无钢材买卖书面合同,但从对账单等证据来看双方钢材买卖的意思表示真实。而作为附随义务的发票问题,双方并无明确约定,AXX某建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结算钢材款的前提是出具发票,也没有提出关于发票的反诉,故二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AXX某建可另行诉讼解决发票问题。()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B卖钢材的行为如果属于违反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可以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从而认定无效。但是钢材不是国家管制产品,是允许个人办理经营许可后进行销售的。加之,在当前钢材买卖市场供大于需的情况下,由卖方先行垫资,既是钢材交易的行为惯例,也是卖方为了订立合同而给买方承诺的交易条件,垫资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尚不能将其与整个钢材买卖合同割裂开来单独处理。故对B的卖方地位不做否定性评价。二、A的买方地位。A自始至终否认其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其自家两任会计先后当庭作出了与其相反而与B一致的证言,且有对账单和付款凭证予以证实,对此A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至于A购买钢材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并非确认BA二人买卖关系成立与否的审查要件。尽管XX某建后期承认A购买钢材为职务行为,A也予以认可,但双方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关于A提出其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金额无依据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三、票据支付问题。票据具有无因性、不可分性,其关联主体存在真实的资金关系,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真实的钢材买卖合同关系,而应结合相关证据来探究真实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相对人。纵观全案证据可以排除案外人钢材经销商和D为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XX某建提出付款行为发生在XX某建和案外人之间,否认BA之间的买卖关系,不予采纳。随着录音事件的发生,XX某建从否认其为购买钢材方到承认A为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案涉工程钢材的采购,A购买钢材行为为职务行为,至此A隐名代理浮出水面。我国法律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由于B未得到足额钢材款而向被告A催要,AB披露了真实的钢材购买人为XX某建,但B当庭仍选择A为其钢材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来主张权利。B选择后,就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无权再向XX某建主张权利。基于以上分析,B如约履行交付钢材的义务,A没有全面履行支付钢材款的义务,至今尚欠B钢材款2314875.74元,A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可以要求被告A支付钢材款和违约金,违约金双方并无约定,可酌情适用违约金相关规定予以支持。B提出XX某建将钢材用于其施工工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款项也并非工程款,此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予以支持。但A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另行向XX某建主张权利或XX某建主动加入到AB的债务履行过程中。关于A提出B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B遗漏的2014920日钢材款52923.90元至今已近十年,B未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此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对账部分,因B2021年提起诉讼主张钢材款2314875.74元,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可以重新开始计算,此部分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此项辩解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关于A提出本案系重复诉讼问题和XX某建提出一事不再理问题,由于原两次审理结果均为裁定驳回起诉,意味着并未在实体上对案件作出认定,且此次诉讼B提交了新的证据,故此部分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XX某建提出在施工过程中退回七、八十万的钢材但并未在对账中扣除的辩解意见,B对此予以否认,XX某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此项辩解意见无法予以采纳。关于D提出钢材买卖所涉相关真实权利人为B的陈述意见,与A提出D与本案无关相印证,此项陈述意见予以采纳。综上,B提出判令A支付尚欠钢材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钢材款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A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B尚欠钢材款2314875.74元及其利息(202010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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