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屋架工程款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建筑钢结构屋架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屋架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屋架工程款纠纷案例,2019年XX县水资源办公室将XX二期XXXX区配套工程(净水厂及管网)净水厂部分发包给本案被告XX省XX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5日原告A借用XX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被告B、D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XX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包XX二期XX县XX区配套工程净水厂项目净水车间钢结构屋架(含玻璃采光顶)工程,具体施工内容包括全部钢结构网架、彩钢板、玻璃采光顶制作安装。工程总造价为1,464,068元(不含税)。签订合同前原告支付图纸会审费12,500元和预埋件安装费10,000元。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D、B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及自己公司账户向原告A及XX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0元。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停工撤出场地。原告撤出后,被告找到第三方继续施工,工程报价168,814.9元。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576,44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屋架工程款纠纷案例,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合同》是被告B、D与XX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原告A不具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借用XXXX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被告B、D签订的《工程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的效力,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总造价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有效。因此,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就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向被告主张相应工程款。关于承担责任主体,被告B、D与原告签订《工程合同》,没有被告C法定代表人或相关授权人签字,也没有加盖C公章;被告B已经以个人名义或以自己公司名义支付给原告A工程款900,000元,且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工程合同相对方为本案被告C,二被告B、D也没有提交C为其授权签订工程合同的相关文件。综上,可以认定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方为被告B、D,C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B、D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C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工程价款,合同总价为1,464,068元,原告停工后,被告找第三方施工报价为168,814.9元,原告自认未完工程应发生的工程款为110,128.4元,因被告逾期付款导致原告停工,被告对此存在过错,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它证据对未完工程价款数额及必要性予以证明,故应以原告自认为准,相应的110,128.4工程款予以扣除,B、D已给付900,000元,尚欠工程453,939.6元未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已支付的图纸会审会12,500元和预埋件安装费10,000元,但被告B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两笔费用的负担存在有关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而停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应自逾期次日起负担相应利息,原告此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屋架工程款纠纷案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D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工程款人民币453,939.6元;并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钢结构屋架工程款纠纷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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