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混凝土供需合同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混凝土供需合同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混凝土供需合同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混凝土供需合同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例A与C、D、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2)XX100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D支付A18,097,863.10元及利息,C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已生效,A申请执行后,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2)XX1003执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C名下位于网点35处、小区高层住宅2处,详见附表。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清单中包含本案诉争房屋。执行过程中,案外人B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查封裁定书,并解除对诉争房屋查封。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XX1003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B的异议请求。B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显示,本案第三人E(订货单位)与XXXX(供货单位)于2012年10月3日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由XXXX向第三人E提供混凝土材料,合同另对工程概况、技术要求、价款等作出约定。该合同订货单位盖章处为E二建集团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单位盖章处为XXXX,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为B。关于B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订货单位是E,加盖公章是E二建集团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与盖章不一致一节,第三人E述称:两家公司是完全独立的法人,E二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第三人E的股东,由于XXXX是经E二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介绍向本案第三人E沈X的项目提供的混凝土,因此本案涉及的混凝土项目系D与本案第三人E的合作,XXXX将混凝土供应给第三人E的货款由第三人E与D另行结算。第三人E提交的E企业信息载明:E二建集团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E的股东之一。B提交的《证明》载明:XXXX委托B办理XXXX与第三人E订立混凝土买卖合同有关事宜。B提交的《证明》载明:2010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间,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D由B独立经营期,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B负责,与XXXX无关,如有被诉讼,B可以用个人名义应诉及诉讼。上述证明文件加盖了XXXX的公章。第三人E提交的《施工合同》显示:C(建设单位)以及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与第三人E(施工单位)于2013年4月28日签订施工合同,由建设单位对XX、河东XX景观及道路工程、室外排水管网工程、原施工单位剩余的大量零星工程并替原总包单位采购材料,合同另对工程概况、技术要求、价款等作出约定。第三人E提交的《结算书》载明:该工程结算总造价77,268,021.76元。建设单位处盖章为C以及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处盖章为E。B提交《抵账协议》显示:C(甲方)、第三人E(乙方)以及XXXX(丙方)于2014年9月28日签订抵账协议。该协议载明:XXXX在第三人E施工的由C开发建设的XX项目中提供混凝土材料。三方约定将C名下位于XX78#楼5门网点,建筑面积为162.24㎡,单价13,500元/㎡,总价为2,190,240元的房屋抵顶给XXXX,用以清偿E对XXXX的混凝土材料欠款。B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显示:C(出卖人)与B(买受人)于2015年5月13日就案涉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5月14日C为B出具购房发票,2017年1月17日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B提交的XXX东X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显示:2015年6月15日该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系H,B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H系B的女儿。2017年3月23日该公司住所地址由XX省XXX市XX区XX街道XX村变更至案涉房屋地点。B提交的XX区XX茶饮店的营业执照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显示:B与案外人XX于2018年9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租赁给XX开设XX区XX茶饮店。庭审中,B自述案涉房屋于2015年5月13日交付给B,案涉房屋交付后开始为B作为办公室使用,后出租出去,案涉房屋一直由B占有使用。庭审中,B自述案涉房屋因开发商C相关产权手续问题至今未能通过审核办理产权登记。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及法院立即解除对原告所有的位于XXX市XX区XX78#-5门(162.24㎡)网点的查封。该网点价格:2,190,24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混凝土供需合同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例,本案争议焦点为B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B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签订时间2015年5月13日,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前,且该合同无法定无效情形,可以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B提供的XXX东X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XX区XX茶饮店的营业执照及其与案外人X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证明案涉房屋在被法院查封之前已由B占有。关于B是否已支付全部价款一节,B提交了C、E、XXXX三方签订的《抵账协议》,主张其以抵顶材料款方式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对此,B提交了D出具的《证明》和《委托书》,证明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D由B独立经营期,与XXXX无关,E使用的混凝土材料系B个人提供,抵顶给D的案涉房屋实际由B取得。另,B提交了《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E提交了《结算书》《施工合同》证明E承包了C的工程,B为E提供了材料。上述证据,均盖有各公司公章,真实性应予以认可。《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结算书》《施工合同》可以证明B、C、E三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抵账协议》可以证明三方协议以房抵债,且C为B出具了发票,可以证明以房抵债基础法律关系真实且已完成。关于案涉房屋未能将产权过户至B名下的原因一节,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均未办理初始登记,故未办理过户登记非B自身原因。综上,B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保护要件,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故B关于撤销(2022)XX1003执142号执行裁定书对案涉房屋查封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混凝土供需合同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不得执行位于XXX市XX区XX78#-5门(建筑面积为162.24㎡)网点的查封.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混凝土供需合同工程款纠纷执行异议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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