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设计费工程欠款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设计费工程欠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设计费工程欠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设计费工程欠款纠纷案例A与B第五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合同编号:XX),约定(仅列明与案涉争议相关条款)A委托B第五分公司承担XX市XX康养主题社区XX工程设计工作,A地块住宅项目设计费单价为12元/㎡,商业项目设计费单价为15元/㎡,地下车库项目设计费单价为14.5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首页载明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6日,但庭审中B陈述9月份是磋商阶段,实际签订日期为同年12月份。合同签订后,B于2020年12月2日向E交付设计蓝图3套,于2021年2月18日交付蓝图报消防1套,于2021年3月15日交付蓝图施工图全套1套。 另查,截至本案作出判决前,A名下账号2100********向B第五分公司名下账号4221********共计汇款32万元,支付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20年5月19日5万元(用途处标注为设计费)、2020年6月3日5万元(用途处标注为设计费)、2020年6月12日5万元(用途处标注为设计费)、2020年8月12日2万元(用途处标注为货款)、2020年10月14日15万元(用途处标注为设计费)。再查,2020年12月15日,XX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审核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平、立、剖和效果图”向A作出《建筑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意见为同意A位于XX区北地块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该期建设项目规模为住宅12栋,公建3栋,层数-2层—10层,规划用地面积44351.8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2486.83平方米。2020年12月30日,A取得XX区XX路东、XX路北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可作为办理开工报告、工程招标、施工用水、用电手续,但不具有正本的法律效力。待各项费用上缴后,经发证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持副本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另查,2023年2月3日,B第五分公司与B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B第五分公司将A拖欠其设计款共计91.1万元及相关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B。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设计费工程欠款纠纷案例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支付欠款911,000元;2.判令A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为137,561元[计算方式为911,000元×(3.85%+3.7%)(LPR年化利率)×2倍];以上两项合计1,048,561元;3.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A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设计费工程欠款纠纷案例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前,履行行为横跨民法典施行前后,故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围绕当事人诉请,事实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设计费给付主体如何认定;2、设计费金额如何认定,给付条件是否成就;3、违约金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1,B认为A系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给付设计费的合同义务,A则辩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系C及持股比例90%的股东D委托E与B签订并履行的,时间在C与A持股比例100%股东高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相应付款义务应由C及D承担。对此,该院认为A应承担给付设计款的义务。理由如下:第一,A对于C受让股权目的即开发其名下土地是明知的,同时在C支付500万元定金后,A将公章、资质、证照等向C进行交付,A对于交付目的即“以便于办理股权转让及项目开发的相关审批手续”应有所预判。C收到公章等资料后,就土地开发项目与B第五分公司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磋商及合同签订,未超出《股权转让协议》中对C所约定的“项目开发相关审批手续”权利范畴。第二,虽然A、C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得到完全履行,现A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仍登记为高X,且A系XX区XX路东、XX路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A已经事实上取得B的设计成果,依据为《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三,虽然A、C就股权交割前后的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只是双方的内部约定,不影响各自对外承担相应债务。结合相关审批文件中建设单位为A、项目负责人为E的记载,B在案涉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现其根据合同相对性要求A给付尚欠设计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C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本案中,C基于其与A的《股权转让协议》及项目开发需要,自愿承担给付设计费的义务,B亦基于C的自认行为向其提出给付诉请,因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A否认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但依据法律规定,B作为受让人直接以起诉的方式要求其履行债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A关于B主体不适格的辩解,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2,根据双方对设计费单价的约定即住宅项目设计费单价为12元/㎡,商业项目设计费单价为15元/㎡,地下车库项目设计费单价为14.5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中关于各分项面积的列明,设计费应为61725.59㎡×12元/㎡+20283.15㎡×15元/㎡+10950.41㎡×14.5元/㎡=1,203,735.28元。因第五次付费的条件是竣工验收后3日内,而案涉土地项目尚未开工,而开工之后B需履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及协助工作,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该部分费用的给付条件尚未成就,应予扣除,B可在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因此,设计费尚欠金额应为1,203,735.28元-320,000元-1,203,735.28元×10%=763,361.75元。 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B、A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即A迟延付款、B交付设计文件亦存在延误,因B未提交其因A违约而给其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结合A关于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的抗辩,该院酌定违约金以763,361.7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设计费工程欠款纠纷案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A、C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B给付设计费欠款763,361.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763,361.7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二、驳回B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建筑工程设计费工程欠款纠纷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