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道路修补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道路修补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XX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道路修补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道路修补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2016年9月11日,C与B签订一份《XX村道路新修、修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C,承包人B,B承包XX村道路新修、修补工程,工程暂定价591800元”。B与A签订一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发包方B,承包方A,A承包XX村道路新修、修补工程,工程暂定价591800元,本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包括债权债务,除双方约定的上缴管理费及国家相关税费后剩余费用属于工程生产费用由乙方包干使用,剩余部分作为奖金奖励A,按照税法要求,A承担本项目全部的应缴税金。”B给A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A作为代理人,授权其以图园名义报名、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XX村道路新修、修补工程施工投标、签订合同、整体施工、工程款清算、法院诉讼等与工程相关所有事宜。2016年12月15日,XX造价审字(2016)第56号、60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XX村道路新修、修补工程决算金额合计584675元。C已经将此款全部给付B。B给付A工程款164000元。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道路修补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C、B给付工程款427800元。 裁判理由 根据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XX村道路新修、修补工程总价款为584675元。C已经全部给付B。根据B与A签订的合同,A应当承担工程的全部税费,另外B与A口头约定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扣除税费等费用,对此,A主张口头约定为13%,B主张口头约定为18%,双方都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但A承认在已经给付的工程款中是按照18%进行扣除的,因此,该院认定实际扣款比例为18%。B应当给付A工程款为479433.5元(584675元-584675元×18%),B已经给付164000元,尚欠315433.5元。因此,对于A请求判令B给付315433.5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A请求判令C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C已经将全部工程给付B,A此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道路修补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审法院原审据此作出(2018)辽030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315433.5元;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纠纷撤销和解协议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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