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水暖及电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水暖及电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水暖及电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水暖及电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2017年8月1日,发包人(被告甲公司)与承包人(被告丙)签订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工程概况,XX工程;工程内容,XX(A号楼及地下车库等全部)水暖及电气安装工程等;本工程采用包设备、包材料、包安装、包备案、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检测、包税金及有关费用等在内的固定平方米单价方式承包;开工日期2017年7月22日,2018年7月30日竣工;暂定金额人民币8005280元;建筑面积暂定70558.23平方米。协议还约定:若发生设计变更,对变更部分按实进行结算,双方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结算时除设计变更按实际发生增减工程量计算,其他一概不予调整。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多层部分进度款支付:主体封顶拨付一次(多层部分总价的15%);浇筑完成电气拨款一次(电价的10%);室内穿完线拨款一次(电价的30%),主线穿完拨款一次(电价的25%);水暖主管安装9层完成拨款一次(水价的30%),水暖主管安装完成拨款一次(水价的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四方主体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结算经双方确认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结算金额的95%;甲方保留乙方工程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在保修期二年满后一个月内在扣除甲方实地发生的维保费用(包括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后支付;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17年7月22日,甲方(被告丙)与乙方(原告丁)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乙方作为本工程的完全责任人负责甲方工程的投资和一切经济与民事、刑事责任,负责本工程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工程名称为XX水暖及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总额8005280元(暂定);乙方按实际工程总价款3%向甲方交纳管理费;本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按照建设方(业主)的规定,采取通过甲方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停工、返工和拖欠人工工资以及拖欠材料款所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民事诉讼、刑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建设资金用于解决和处理上述问题。庭审中,甲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仅承包给了被告丙公司,而被告丙公司认为其又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了原告丁。另查明:2018年,被告甲公司支付给被告丙公司工程款现金2200000元;2019年支付工程款现金3200000元。此外,2019年,甲方(开发商、甲公司)与乙方(施工方、机电营口公司)、丙方(丁)签署《房屋抵账合同》,约定:经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以所建工程项目XX小区XXXX室抵乙方工程款81万元整,乙方转抵丙方,丙方同意,该房屋面积1XX.3平方米,每平方米含税价格6169.08元,总房价(含税)81万元。被告甲公司认为共计支付案涉工程款6210097.74元(其中现金540万元,以房抵顶工程款810097.74元)。被告丙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转给原告丁工程款总计2752632元。被告丙公司、原告丁均认可收到了案涉工程款6210097.74元。又查明,被告甲公司还提供了其他证据,认为丙公司在施工期间违约,存在延期竣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擅自更换合同约定使用产品品牌等情况,应扣除相应款项。但丙及原告丁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是被告甲公司单方制作,与事实不符;且丁认为2020年7月20日,丁对案涉工程存在的未做保温、门卫电源线未接公建箱内等问题已整改完毕,交付甲方使用,已由甲方物业公司K予以验收。原告丁因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诉至本院。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XX仲裁委于2021年6月23日受理,但因原告丁提起诉讼而于2022年6月17日中止审理。案外人马某诉甲公司、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23)XX0804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2019年4月20日,马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19年4月21日,甲公司为马某开具增值税发票,2019年9月2日,案涉小区物业公司营口杰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案涉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马某。再查明,因双方对案涉工程造价未能达成共识,经原告申请并由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XX宁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3年8月8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1、案涉工程已完成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8590575.75元;2、另有工程联系单无三方单位签字部分的工程造价为749248.58元(具体包含8、9号楼采暖外网工程;8、9号楼改电缆工程;厨房通气管等共计17项)。鉴定费12.8万元,原告已交纳。一并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查封被告甲公司名下的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XX小区的房产五处(X号楼X单元901室,面积1XX.72平方米;9XX室,面积1XX.59平方米;X单元XX室,面积1XX.59平方米;9XX室,面积1XX.72平方米;X号楼2单元1XX室,面积1XX.23平方米)。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3139780.865元及至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水暖及电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第一、对于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与丙签署了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由丙转包给原告;此外,甲公司支付给丙的相关工程款,丙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又转付给了原告,且在三方签署的以房抵顶协议中亦载明甲公司以所建工程项目XX小区6号楼1单元1501室抵丙工程款,丙转抵原告。以上可以认定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被告乙、甲公司提出的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应当判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因原告系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丙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2日办理业主入住手续,已实际交付使用,视为经竣工验收合格。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根据相关规定主张工程款于法有据,被告丙作为合同相对人,应当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对于被告丙提出的原告诉请的工程款应由本案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给付,其不承担给付义务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二、关于案涉工程价款数额认定的问题。对于鉴定报告中有各方签字确认已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总造价8590575.75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鉴定报告中无三方签字,造价为749248.58元部分的工程,经本院承办人员及各方当事人陪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勘察,该部分工程确实存在,且通过庭审调查得知被告甲公司将案涉工程仅承包给了丙,丙又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原告,没有案外人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据此,可以推定造价为749248.58元部分的施工应为原告完成,该部分的造价应计算在原告对案涉工程施工的总造价内。因此,案涉工程的总造价应为9339824.33元(8590575.75元+749248.58元=9339824.33元),扣除已付给原告6210097.74元之外,尚有工程款3129726.59元(9339824.33元-6210097.74元=3129726.59元)未支付。被告丙应予以支付给原告;同时,因未及时支付给原告,构成违约,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其中质保金466991.22元部分(9339824.33元×5%=466991.22元)应自2021年10月1日(质保期二年,满一个月退还质保金)起计算,其余部分2662735.37元(3129726.59元-466991.22元=2662735.37元)应自2019年9月2日开始计算。第三、被告乙、被告甲公司是否承担给付责任的问题。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甲公司主张权利,甲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现被告甲公司尚欠机电营口公司3129726.59元,被告甲公司应在此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给付责任。被告甲公司系被告乙的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水暖及电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判决:一、被告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丁工程款3129726.59元并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其中以2662735.3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66991.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乙公司、甲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3129726.59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原告丁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水暖及电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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