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劳务作业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王勇电话13573782679,谈劳务作业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劳务作业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劳务作业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D与案外人E(以下简称:E)于2013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D将案外人E的工程分包给B及案外人F(以下简称:XX公司)。2014年12月10日,D与B签订合同编号为XX号的《劳务作业合同》,约定劳务报酬(暂估价)为4,000,335元。2015年10月12日,D与B签订合同编号为XX号的《劳务作业合同》,约定劳务报酬(暂估价)为3,217,400元。2015年6月30日,D与XX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XX号的《劳务作业合同》,约定劳务报酬(暂估价)为1,472,480元。D与E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9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XX县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D、E均不服,上诉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1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XX12民终1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15)XX县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6月14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XX122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D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XX1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生效后,D申请执行,共计获得执行回款7,714,356.30元。D主张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给付B7,310,809.94元,B自认收到款项6,815,529.94元。因E不服(2017)XX1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8年2月7日,A、C出具承诺书,载明:“如果法院受理再审,并进行改判,执行回款将返还XXXX2,860,918.64元及其他一切款项和费用(无论产生任何责任以及一切经济后果)均与中国XX集团无关,由我本人A(C)承担并给付,A本人签名并加盖C公章。2018年7月18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XX民申162号民事裁定,驳回E的再审申请。E仍不服,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XX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19年5月31日,XX省人民检察院作出XX检民(行)监[2019]21000000051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7月15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XX民抗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该案。2020年6月29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XX民再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XX12民终1304号民事判决及XX县人民法院(2017)XX122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2021年5月12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XX1221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D、E均不服,上诉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7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XX12民再3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E给付D工程款6,335,733.62元及利息;D给付E2,883,204.23元。因(2021)XX12民再32号与(2017)XX12民终1304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存在差额,XX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1年12月28日执行回转D款项3,975,668.11元。D认为A挂靠B与D签订了劳务作业分包合同,A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已将执行回款汇入B账户,B、A、C应将差额的工程款3,975,668.11元及利息返还给D,故诉至该院。D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B向D返还工程款3,975,668.11元及利息,(利息以3,975,668.1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C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A、C、B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劳务作业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本案中,XX集团与案外人E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基于(2021)XX12民再32号与(2017)XX12民终1304号两份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存在差额,导致D被XX县人民法院执行回转,使D产生损失。B作为施工单位,D已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B,B在无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的情形下,应当将多收取的工程款予以返还。关于B返还金额的问题,经该院审查,D主张给付B7,310,809.94元,但提供的辅助明细账显示给付B5,615,529.94元,庭审中B自认收到款项6,815,529.94元,故该院认定D给付B的款项金额为6,815,529.94元。D被XX县人民法院执行回转3,975,668.11元(其中本金3,448,041.83元、利息485,887.28元、执行费41,739元)。因D主张给付B的款项金额与B自认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存在差额,差额为495,280元(7,310,809.94元-6,815,529.94元),故B应返还D的款项应为XX县人民法院执行回转的金额扣除执行费减去上述差额的金额,即3,438,649.11元(3,975,668.11元-41,739元-495,280元)。关于利息问题,因本案涉及款项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产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故D要求的利息应当从D主张权利之日,即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关于A、C是否应当返还不当得利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规定,本案中,A、C对改判金额作出承诺,承诺执行回款由其承担,故A、C对B应返还D的款项3,438,649.11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劳务作业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D款项3,438,649.1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A、C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D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劳务作业合同返还工程款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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