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物业维修改造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物业维修改造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物业维修改造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物业维修改造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2019年4月12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XX“三供一业”分离移交XX房产段)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将XX“三供一业”分离移交XX房产段)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承包给XX集团有限公司施工。2019年5月27日,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签订了《XX“三供一业”分离移交XX房产段)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将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等)委托给该行办理。2019年5月29日,XX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C与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XX“三供一业”分离移交XX房产段)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三标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原告A在承包了XX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后进场施工,后该工程被调整至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包的三标段工程范围内。2019年8月,原告A被要求在案涉工程中撤场。总承包方、监理方以及发包方对原告A承包的XX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未施工部分进行现场勘查统计,共同出具了现场确认单。发包方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对原告A施工的XX工程进行审定,审定值为16,554,804.87元,其中包含企业管理费588,477.56元、规费696,517.82元、税金1,366,910.49元。原告A在《XX、XX工程审定款汇总表》施工单位处签名确认,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D、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标段的分包方)的工作人员E在该汇总表中签名确认,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加盖了项目部公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的工作人员F在该汇总表中签名。 另查明,2021年3月18日,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B。被告C已按约定付给被告B施工进度85%的工程款。被告B在原告A2020年4月9日起诉前已经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8,040,000元,并通过司法扣划于2021年7月12日支付9,000,000元、于2021年8月23日支付102,462.97元。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B给付工程款12,241,273元;2、判令被告B以欠付工程款12,241,27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C对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在庭审中以遗漏了《XX、XX工程审定款汇总表》中的附属房屋防水工程款115,931元为由将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数额变更为12,357,204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物业维修改造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A实际施工的XX工程被调整至被告B分包工程范围内后,虽然双方就案涉工程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原告A施工的工程接受被告B的管理,通过被告B进行验收和结算,被告B主动支付给原告A工程款8,040,000元,双方实际行使了各自的权力、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被告B与原告A之间存在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原告A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双方之间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原告A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工程,其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因原告A与被告B均认可《XX、XX工程审定款汇总表》中确定的XX工程审定值,所以对于原告A实际施工的XX工程总工程款法院按16,554,805元予以确认。因《XX、XX工程审定款汇总表》的依据是发包人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确定的相应工程投标总价,该投标总价中包含企业管理费588,477.56元、规费696,517.82元、税金1,366,910.49元,且原告A施工的工程接受被告B的管理、通过被告B进行验收和结算,所以被告B应支付给原告A的工程款中应扣除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故对于原告A实际施工的XX工程扣除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后的总工程款法院按13,902,899.13元予以确认。因被告B与被告C在《XX“三供一业”分离移交XX房产段)供水、物业维修改造工程三标段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施工进度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资料移交工作,支付至最终结算值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审定金额施工费(已扣除总包下浮系数0.48%)乘以(1-2%)为分包人过程结算值。”,现原告A实际施工的相应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亦未完成资料移交工作,且被告C仅向被告B支付了85%的工程款,所以被告B应向原告A支付扣除总包下浮系数0.48%、承包下浮系数2%的施工进度85%的工程款,即11,525,525.62元。因被告B在原告A2020年4月9日起诉前已经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8,040,000元,所以原告A起诉时被告B共欠其工程款3,485,525.62元。因被告B通过司法扣划于2021年7月12日支付9,000,000元、于2021年8月23日支付102,462.97元,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双方对工程款给付时间以及利息计付标准未作约定,被告B应向原告A支付3,485,525.62元工程款自原告A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即2021年7月12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3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的利息,即177,631.09元。综上所述,被告B应向原告A支付的XX工程总工程款及利息应为11,703,156.71元,现被告B因案涉工程已经支付17,142,462.97元,故对于原告A要求被告B给付XX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属房屋防水工程款,虽然《XX、XX工程审定款汇总表》中确定了附属房屋防水工程款,但未确定该附属房屋防水工程属于XX工程还是属于XX工程,被告B不认可附属房屋防水工程属于XX工程,原告A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附属房屋防水工程属于XX工程,法院无法确认附属房屋防水工程是否属于XX工程,故对于原告A要求被告B给付附属房屋防水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A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被告B存在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被告C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C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不是案涉工程劳务物化成果的享有者,且其已经按照约定给付被告B相应的工程价款,故对于原告A要求被告C对案涉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物业维修改造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物业维修改造工程工程款纠纷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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