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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改造工程纠纷

济南建工程律师谈消防改造工程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改造工程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改造工程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改造工程纠纷--2015108日,原告A(甲方)与被告B(乙方)签订《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15119日,原告A给付被告B案涉工程款85万元。20181015日,某市消防局为原告A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编号:xx)记载:建设单位为A,工程名称为某支行装修工程,工程地址为某路xx号,消防设计备案号为xx,使用性质为其他建筑物或场所,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1015日,设计单位为某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施工单位为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B,监理单位为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竣工后,原告A使用至今。

20184月,原告职工G退休。2018917日,原告授权其职工李某在2018917日至20181017日期间为原告代办某支行装修工程(工程名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庭审中,被告称对该授权并不知情,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授权告知过被告。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案涉工程对楼体造成危害后对楼体及基础、楼板加固工程等进行的鉴定费用162000元,后期楼体加固费用469114.05元,消防改造费用111217.94元,搬迁搭建临时办公环境费用52701元,消防水源工程改造40000元,因案涉工程对楼体危害后办公楼一楼营业网点重新装修需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费用220000元,合计人民币1055032.9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改造工程纠纷--依据案涉工程备案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上述规定可知,除了必须要申请消防验收的项目外,一般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例如本案中的建设工程,因为没有被确定为抽查项目,因此,依法不需要进行消防工程的验收。而在使用过程中,需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但与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是完全不同的行政流程。同时,工程竣工验收及申请消防备案的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只享有相关的协助义务,如果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不协助不配合验收及消防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从现有证据上看,原告已经进行了消防备案,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不配合原告验收,现包括本案涉讼工程在内的整体工程已由原告接收并投入使用,应视为原告对案涉工程质量的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改造工程纠纷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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