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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工程律师谈建设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原告与A20121130日签订《XX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超高管车间的(一)、(二)、(三)桩基础工程由原告施工。201311日双方签订《XXXX项目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约定超高管车间的(一)、(二)、(三)的土建、水暖、电气、室外排水、围墙等由原告施工。2014122日双方签订《XX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超高管车间(四)、(五)及研发办公楼项目由原告施工。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A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于201311月停工,至今仍未恢复施工,该工程未竣工,也未验收。201712月份原告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原、被告分别于2014116日、2015120日签订四份工程结算单,确认已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25,053,326.99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2,896,584.48元,尚欠工程款12,156,742.51元。

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A给付工程款12,156,742.51元及利息,DC承担连带责任;2、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XX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XXXX项目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由于被告A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程停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虽未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双方对已完工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A对该两份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系虚假订立,并申请对合同上公章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因A并未否认公章的真实性,公章何时加盖并不影响合同的真实性,故A的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2014610A股权发生变更后,其承建的工程仍继续施工,A未向之前授权施工的委托人发出停止授权通知,公司公章未移交,应视为A认可该工程继续由原委托人负责施工工作。A施工合同内容没有异议,其要求对施工合同中公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不予支持,对A要求对工程结算单上公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与其未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放任由原委托人继续管理的事实相冲突,不予支持。且,本案在XXXX区法院审理期间曾经委托鉴定机构对公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超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而终止鉴定或不予受理,说明A提出的鉴定内容超出了现有的技术能力,不存在鉴定可能性。

关于利息给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本案中,对于桩基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在桩施工完成后支付工程总价的50%,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检测报告经监理、甲方认可后支付工程款总价的30%。余款在工程资料移交档案馆认可后60天内付清。对于土建、水暖、电气、室外排水、围墙等工程,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工程全部交工,经监理、甲方确认,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在30天内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80%的工程款,并在30日内完成工程决算。工程完工并且工程档案馆开具合格证明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进行返还(无息)。因诉争工程由于被告未及时拨付工程款而停工,未竣工,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无法实现,但双方对已完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单中对付款时间没有做出约定,故法院认定原告起诉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利息应从2019225日开始计算。双方在合同中对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被告CD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二被告为实际发包人及控股公司,故应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系法定责任,应有法律明确规定,本案诉争合同系原告与被告A签订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D为实际发包人,同时从工商登记变更情况来看,无法看出CA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等关联性。原告要求被告CD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法院认定原告起诉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故原告主张优先权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应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结算单中并未约定给付工程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工程款12,156,742.51元并自20192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以12,156,742.5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B在被告A欠付工程款12,156,742.51元内对其承建的超高管车间的(一)、(二)、(三)、(四)、(五)桩基工程,超高管车间的(一)、(二)、(三)的土建、水暖、电气、室外排水、围墙,研发办公楼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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