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程款律师谈承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案例 导读:济南工程款律师谈承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参加建设工程款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谈承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承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2013年10月10日,C中标A发包的XX项目(一期)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上约定:发包人为A,承包人为C;工程地点在XX商务区;工程内容为陆域回填面积约20万平方米,子堤长约1500米,斜坡式护岸长约637.11合同米,原护岸修复长约956.12米,回填量约250万立方米;2222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合同总价86008132元;每月按照工程进度付至已完工程量70%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审核完毕付至工程审核价的90%,审定结余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全部结清质保金(无息)。上述合同签订后,A将工程交由XX建设公司管理。2013年10月12日,XX集团XX分公司与和联公司签订《合作施工协议书》,其上约定:和联公司完全接受C与业主签订的《XX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负责该工程的土石方材料采购和运输填筑。合同签订后,B实际进行了施工。因政府规划原因,案涉工程于2014年停工,至今未经验收与结算。XX公司的审批单与银行进账单记载,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业主单位向D共支付8次案涉工程进度款,均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已完工程量为38481496元,8次共计支付26937237.5元。D收到款项后,亦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70%将案涉工程进度款直接汇款至B账户,金额共计18969578.28元。2016年,和联公司同B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其上约定:双方一致确认,2015年1月1日之前,和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享有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无偿转让给B。2019年9月10日,XX建设公司向C发出关于《关于腾退场地的通知》,其上记载:现因XX市规划建设需要,请C按本通知要求于2019年11月5日之前腾退XX商务区XX地块宗地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车辆、存料、人员等物资,恢复净地并交由XX建设公司管理。如逾期未腾退,相关后果及责任均由C承担。2020年2月2日,XX建设公司向C发出《关于清退现场存料的通知》,其上记载:根据XX市XX专业足球场规划意见,C目前存放在XXXX区的石料处在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为了保证XX市重点项目工程建设,请C于2020年4月10日前,将场地内的石料清运干净,腾出场地。如果逾期不处理,XX建设公司将向XX市相关主管部门上报该场地实际占用情况,依XX市相关管理规定处理。2020年4月1日,C向XX建设公司复函,其上记载:经与合作伙伴B、(案外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现由C代表作出回复,不同意XX建设公司无条件、蛮横的单方面解除合同;2013年10月10日,C同A签署了《XXXX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施工合同》,并于2013年9月正式开始施工,至2014年5月由于A的原因导致本项目施工断断续续,直到2014年10月全面停工;2015年7月,XX公司通知护面部分可以施工;2015年8月,XX公司通知C全面停工至今。上述复函后有两份附件,其中附件2为B出具的《关于XX现场的报告》,记载2020年3月26日B收到XX集团XX分公司关于XX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工程项目被XX建设公司以政府征用施工现场的生活区及堆料场的名义清场征求意见的函,B向D反馈的具体意见。 2020年7月15日,和联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其上记载:和联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同D签订了关于XX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的《合作施工协议书》,该《合作施工协议书》实际是B以和联公司名义签订,该工程实际系由B施工,前述《合作施工协议书》也是由B实际履行。另查,B与和联公司在庭审中均未能提供案涉工程的施工资质证明。B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C、D共同向B支付欠付工程款8061429元及利息(以8061429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A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C、D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承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为发包人,C为承包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B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A是否欠付C工程款,C、D是否欠付B工程款;3.各C、A(A)、CXX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及数额。 关于B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A同C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承包给C,C又将上述工程分包,由D同和联公司签订《合作施工协议书》。上述协议书形式上的缔约主体虽为和联公司,但和联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B。该《情况说明》记载事实同D将案涉工程款直接汇款至B账户、D在《关于XX腾退场地的回复函》中直接将B表述为“合作伙伴”并在工程停工后向其发函征求意见,以及B通用记账凭证、哈尔滨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转账支票、专用收款收据记载等多项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B实际履行了案涉工程施工行为的事实。对于D认为和联公司为实际施工人,以及A认为B仅为挂靠人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上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往来函件、转账凭证等多个环节并无任何和联公司参与、承担、实际履行了工程施工行为的证据。相反,B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均直接以自己名义同C、D进行业务往来,并非以和联公司名义实施,不存在B需要挂靠和联公司资质施工的事实。据此,原审法院认定B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关于A是否欠付C工程款,C、D是否欠付B工程款,本案中,XX公司的审批单明确记载了案涉工程的已完工程量与付款情况,其上有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的签章确认。D、A虽不认可以审批单记载工程量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但无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案涉工程的已完工程量与付款情况应以XX公司的审批单记载为准。依据上述审批单与银行进账单记载,A应向C支付的已完工程款项为38481496元,实际支付26937237.5元,尚欠11544258.5元。C在承包案涉工程后以分公司的名义同和联公司签订《合作施工协议书》,并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B施工,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B实际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已停工6年之久,目前已无法正常竣工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并未提出异议,故B有权请求支付剩余工程价款。D已向B支付70%的工程款即18969578.28元,故尚欠30%工程款即8129819元未支付。 关于各被告承担责任的形式及数额问题,对于C与D,D同和联公司签订了《合作施工协议书》,和联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确认“2015年1月1日前,和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享有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无偿转让给B”,“《合作施工协议》实际是B以和联公司名义签订,该工程系由B施工,前述《合作施工协议》也是由B实际履行”。据此,B有权向D主张剩余30%即128129819元的工程款。B在本案中仅主张8061429元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原审法院予以支持。D为C在XX依法成立并核准登记的分公司,经营活动基于总公司授权。C在原审法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的规定,B请求C与D共同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因各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并无约定,且案涉工程并未实际竣工与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案涉工程款利息应以B诉请的工程款本金806142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原审法院对B请求判令C、D共同向B支付欠付工程款8061429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A,《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B依据上述规定有权作为实际施工人向A主张权利。C欠付B的工程款在A欠付C工程款范围之内,故原审法院对B请求判令A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C、D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C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其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B请求A对C、D欠付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综上,B请求判令C、D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A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C、C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B支付工程款8061429元及该款项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A对上述C、D欠付的工程款8061429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工程款律师谈承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案例--在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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