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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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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介绍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基本案情;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分析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拖欠租金案裁判理由;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设工程租赁合同租金纠纷裁判结果。

一、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介绍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2013年3月8日,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取得XX三期居住项目第三标段工程,并与XXXX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XX三期三标段主体及地下室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013年4月1日,二被告之间签订《建筑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C承包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上述XX项目脚手架搭设及拆除工程,合同价款每平方米28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暂定792,878.8元,最终以现场签证按实际发生额结算。2013年5月10日,被告C以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因承建XX三期三标段工程需要,向原告租用钢管、扣件及各种脚手架配件,租金单价为钢管0.015元/米/天、扣件0.007元/只/天、顶丝0.03元/支/天、跳板0.2元/块/天,租借日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违约责任为逾期按日千分之三给付违约金。该合同加盖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XX三期项目部公章,由被告C签字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钢管、扣件及各种脚手架配件。2013年7月5日,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支票方式分两笔向被告C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和50,000元。2015年2月,因XXXX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欠付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欠付被告C工程款,故三方达成协议,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用房屋抵顶被告C欠付租金635000元。2015年2月9日,被告C出具收条,载明:收到被告B(集团)有限公司转XX三期工程款64万元。2016年1月18日,被告C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G架管租赁费合计110万元整,减去顶房款635000元整,房屋手续在2016年5月末之前办好,余下尾款465000元整按三次分期付款,在2016年10月中期付清所有余款”。该欠条尾部“欠款人”处由被告C签字确认,下注明“B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2017年1月20日,被告C向原告出具票面金额为15万元的支票一张,因账户没有钱款,原告未兑付成功。因被告C未按欠条约定给付剩余款项,故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0618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二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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