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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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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案--XX6月17日,A(以下简称AB(后更名为XXB,以下简称B)签订了XX屋顶承包建筑安装合同,约定:AB建设安装一、二、三、四号金属拱型屋顶大厅,工程总建筑面积11229.18平方米,总价款354.8万余元,施工日期40天,从XX8月10日起至XX9月20日止。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及建筑规范要求,符合《金属拱型屋顶质量检验评定表》规定的数据。双方约定合同生效后大世界开发公司于XX6月27日向A支付工程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A即组织对所承包工程的三、四号大厅进行施工。BXX7月14日、7月27日、9月14日分别给付A工程款40万元、20万元、40万元,总计100万元。A完成了三、四号大厅屋顶工程后,开始对一、二号大厅屋顶进行施工。XX9月25日,BA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经协商,由A对三、四号大厅存在的问题给予修缮。XX9月26日,AB提供了关于三、四号大厅屋顶工程修整方案的书面报告。XX9月28日,B将施工现场停电,并于XX9月30日向A送达了终止合同通知。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案--A因无法施工而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B继续履行合同。

BXX3月11日由XXXXXX联合社和XXXXXXXX会共同投资经办,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公章是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刻制的。一审期间,BXX7月27日经工商登记注册。A未办理资质证书。

裁判结果

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1999年11月2日作出(XX)XX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一)AB所签订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无效。(二)A返还B工程款100万元,工程安装后拆除的彩板以及未安装放置在工地上的彩板归A所有。(三)B给付A100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到返还本金之日止计算),A承担60%,B承担40%。(四)工程损失费796579.4元,A承担477947.64元;B承担318631.76元。(五)鉴定费8.7万元,由A承担。(六)XXXXXX联合社、XXXXXX第二居委会不承担责任。(七)AB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7510元,反诉费27510元,合计55020元,A承担33012元,B承担22008元。

二、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00年4月24日作出(2000)XX经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经初宇第205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B返还A工程投入1129052.53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案--

终审判决生效后,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以(2000)XX经监宇第3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三、200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作出(2003)民一抗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XX经再字第30号、(2000)XX经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二)维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七项。(三)A返还B已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B补偿A100707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9260元,反诉费27510元,鉴定费87000元,合计163770元,由AB各负担81885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AB在签订建筑安装拱型金属屋顶承包合同时,B没有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A作为建筑承包方亦未取得工程安装资质,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依照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当事人依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A应返还B已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B应按已经完成工程的实际价值对A给予补偿。本案工程内容是四个大厅计11229.18平方米的XX屋顶的建筑安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A基本完成了三、四号大厅的施工,一、二号大厅也已开始备料和施工,原二审判决按工程的形象进度结合A的初始主张,认定A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总量的60%,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因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本案已完成的工程经鉴定为不合格工程,A依据合同约定,主张B应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248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办法进行处理,B在没有证据证明A已完成工程不具备修复或加固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该工程,导致诉讼中无法对其实际状况和价值进行评估,应对A实际投入本案工程的1007075元予以补偿。A主张其在本案工程实际投入了200余万元,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不予支持。本案合同无效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B未经允许擅自拆除本案工程,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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