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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土建工程制作资料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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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土建工程制作资料费纠纷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土建工程制作资料费纠纷问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纠纷案证据,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参加土建工程制作资料费纠纷诉讼。

被告因工程建设、装修之需,委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制作土建、装修工程施工资料,其中土建工程资料制作费用按土建面积计收资料费,装修工程资料费定价为五万元。2011年2月17日,双方就上述土建、装修资料费事项进行结算后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确认土建工程资料费为每平方3.2元,土建面积为33771平方米,共计资料费108067元,扣除施工方xx已经支付的71067元后,尚欠37000元,待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将所有资料归档备案完毕后三天内,由被告负责向xx抵扣37000元,并由被告转付给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2011年8月24日,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依照约定将上述工程的所有资料均予归档并向XX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但被告却未能将余下的37000元资料费支付给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尚欠的资料费3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其诉称事实,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法院提交补充协议一份,证明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为被告土建装修工程进行施工资料制作,2011年双方进行了土建部分的资料费结算,合计108067元,施工方支付了71067元,尚欠37000元未支付,及对剩余部分的付款条件进行了约定的事实。

 

法院认为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土建工程制作资料费纠纷问题  

经质证,对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是在欺骗被告公司公章保管人的情况下盖章的,对该协议的内容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该章确系被告的公章,且由被告的职工专门保管,若存在被告主要负责人不知道该协议内容而盖有公章的情况,则属被告保管公章的职工存在过错或被告内部管理的问题,且该协议内容也并不存在违法及签订该协议有强迫、威胁的情况,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因工程建设、装修需要,由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进行施工资料制作,xx为其土建工程的施工方。2011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土建施工方xx应支付的资料费为每平方3.20元,土建面积33771平,共计壹拾万零捌仟零陆拾柒元(108067元),xx已支付xx柒万壹仟零陆拾柒元(71067元),尚欠叁万柒仟(37000元),待xx将所有资料归档备案完毕后三天内,由甲方负责向xx抵扣叁万柒仟元(37000元),由甲方转付给xx”,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乙方”处签字,被告在“甲方”处盖章,盖章处书写的电话号码系被告保管公章的职工xx的电话。2011年8月24日,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依照约定将资料予以归档并向XX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之后,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的资料费,但被告均未予支付。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叶xx与被告xxxx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该协议系真实有效。现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已将资料归档并予以备案,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然成就,被告应在三日内付清剩余的资料款。被告主张签协议未得到其主要负责人的同意、存在欺诈情事,因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采纳。现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叶xx要求被告xxxx酒店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尚欠的资料费37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拖欠工程款纠纷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x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的原告叶xx工程资料制作款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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