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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纠纷||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欠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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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工程款纠纷||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欠款案例

拖欠工程款纠纷,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欠款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欠款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2020 年 8 月 27 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供货方)与 被告(甲方、采购方)签订一份《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项目一期 1、2、9、10 号楼塑钢窗门窗买卖合同》,约定: “……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济南XX项目一期 1、2、9、10 号 楼塑钢窗门窗买卖合同等工业品一事……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可委托授权项目公司济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处理甲方事务,乙方对此表示同意并认可……第 3 条合同价款及支付……3.1.1 本合同总价款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小写)2410257.99……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门窗外框进场,甲方支付至该批次合同价款的 25%;窗扇进场付至该批次合同价款的 50%;工程全部完工后(合同内门窗窗扇栏杆百叶完工),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本合同结算完成后,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100%,并开至结算金额 100%的满足甲方要求的发票……

3.5 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通过后,对于符合合同款项支付约定的进行支付……3.11质保金:结算总价款的 5%作为本合同的质保金,产品质保期 2 年,自甲方或甲方授权项目公司验收通过并签单时起自工程交付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期……3.13 关于电子商票保理支付的约定:甲方有权选择以保理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保理公司由甲方指定。

因保理业务生产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开具该费用的增值税专票后(税率及名目与本合同付款相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额外费用。因开展保理业务,导致合同款项实际到账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构成甲方迟延付款,乙方对此知悉并同意,不得因此追究甲方迟延付款责任及其他责任……第 8 条违约责任 8.1.1 甲方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应按时交付约定的合同价款,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超过总货款的 10%……”。

2020 年 12 月 16 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项目一期 1、2、9、10 号 楼塑钢窗门窗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第 1 条 合同内容补充/修改部分:1.原合同范围为一期 1、2、9、10 号楼塑钢窗材料买卖,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410,257.99 元;现施工范围增加一期 4、5、6、14 号楼门厅及换热站门窗材料供货,增加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264,433.29 元……不含税金额为 1,118,967.51 元, 税金为 145,465.78 元,税率 13%;2.合同金额调整为人民币

3,674,691.28 元……不含税金额为 3,251,939.19 元,税金为 422,752.09 元,税率 13%……4.1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本协议明确所作修改条款之外,原合同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拖欠工程款纠纷,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欠款案例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按约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

2020 年 9 月 21 日 , 原 告向 被 告 开 具 1 张 价 税 金额 为 602,564.50 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 年 11 月 26 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 602,564.50

元,附言“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项目一期 1、2、

9、10 号楼塑钢”。 2020 年 11 月 27 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 1 张价税金额为 602,564.50 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裁判理由

原、被告签订的《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项目一期 1、2、9、10 号楼塑钢窗门窗买卖合同》及补充 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 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供货义务,被告业已结算完毕, 理应按约支付价款。现被告拖欠合同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的剩余价款 1,078,487.14 元,被告 辩 称 原 告 扣 除 了 部 分 保 理 贴 息 费 用 , 实 际 欠 付 价 款 应 为

1,007,132.69 元,涉案保理贴息费用已在结算时作为工程造价调 整纳入结算金额中。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核实后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意见予以认可。 故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剩余货款 1,007,132.69 元。关于原 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交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超过总货款的 10%。现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主张自最后一张发票交付被告起,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对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亦不持异议,但应根据实际欠付金额1,007,132.69 元 为 起 算 基 数 。 故 本 院 认 定 , 被 告 应 以

1,007,132.6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10%。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价款 1,007,132.69 元;

二、被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1,007,132.69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 之一标准计算,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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