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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分析建筑工程门窗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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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分析建筑工程门窗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门窗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律师谈建筑工程门窗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2020 年 9 月 29 日,原告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供货方)与 被告(甲方、采购方)签订一份《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三期门窗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铝合金 门窗……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可委托授权项目公司济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处理甲方事务,乙方 对此表示同意并认可……第 3 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3.1.1 本合 同总价款(扣除甲供材)为人民币(小写)10337719.40……本合 同价款为含税价……铝合金门窗外框进场,甲方支付至该批次合 同价款的 35%;窗扇进场付至该批次合同价款的 80%;本合同结算 完成后,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100%,并开至结算金额 100%的满 足甲方要求的发票……3.5 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 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 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 方……甲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通过后,对于符合合同款项支 付约定的进行支付……3.13 关于电子商票保理支付的约定:甲方 有权选择以保理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保理公司由甲方指定。 因保理业务生产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开具该费 用的增值税专票后(税率及名目与本合同付款相同),甲方向乙方 支付该额外费用。因开展保理业务,导致合同款项实际到账时间 晚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构成甲方迟延付款,乙方对此知悉 并同意,不得因此追究甲方迟延付款责任及其他责任……第 8 条 违约责任 8.1.1甲方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应按时交付约定的合 同价款,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超过总货款的 10%……”。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按约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 2020 年 10 月 23 日,原告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了 3 张价税金额分别为 100 万元及 1 张价税金额 618,201.79 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计金额 3,618,201.79 元。 2020 年 12 月 21 日,原告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甲方、转让人)与案外人深圳市 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保理业务合 同》(合同编号:XC47720201221372),约定:“……甲方向乙方转 让的标的为甲方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即甲方基于基 础交易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支付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付 款所对应的债权及其附属权益(如有),具体转让信息以双方确认 的转让清单(见附件 1)为准……保理商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 转让价款,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价款, 按以下公式计算: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应收账款债权金额-折价金 额……”。

裁判理由

 原、被告签订的《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三期门窗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 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原告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供货义务, 被告业已结算完毕,理应按约支付价款。现被告拖欠合同价款, 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的剩余价款 2,708,744.31 元,被告辩称原告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扣除了部分保理贴息费用,实际 欠付价款应为 2,276,290.17 元,涉案保理贴息费用已在结算时作 为工程造价调整纳入结算金额中。原告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核实后对被告的上述辩称 法院认定 2,276,290.17 元。关于原告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 未按约交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应付价款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超过总货款的 10%。现原告  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主张自 最后一张发票交付被告起,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对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亦不持异议, 但应根据实际欠付金额 2,276,290.17 元为起算基数。故法院认定, 被告应以 2,276,290.17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按照 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10%。

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价款 2,276,290.17 元;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济南工程方面的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2,276,290.17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 之一标准计算,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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