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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门窗买卖合同拖欠合同价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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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门窗买卖合同拖欠合同价款纠纷案例 

2020 9 29 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供货方)与 被告(甲方、采购方)签订一份《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三期门窗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铝合金 门窗……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可委托授权项目公司济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处理甲方事务,乙方 对此表示同意并认可……第 3 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3.1.1 本合 同总价款(扣除甲供材)为人民币(小写)10337719.40……本合 同价款为含税价……铝合金门窗外框进场,甲方支付至该批次合 同价款的 35%;窗扇进场付至该批次合同价款的 80%;本合同结算 完成后,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100%,并开至结算金额 100%的满 足甲方要求的发票……3.5 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 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 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 方……甲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通过后,对于符合合同款项支 付约定的进行支付……3.13 关于电子商票保理支付的约定:甲方 有权选择以保理方式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保理公司由甲方指定。 因保理业务生产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向甲方开具该费 用的增值税专票后(税率及名目与本合同付款相同),甲方向乙方 支付该额外费用。因开展保理业务,导致合同款项实际到账时间 晚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构成甲方迟延付款,乙方对此知悉 并同意,不得因此追究甲方迟延付款责任及其他责任……第 8 条 违约责任 8.1.1甲方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应按时交付约定的合 同价款,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价款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超过总货款的 10%……”。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按约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 2020 10 23 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了 3 张价税金额分别为 100 万元及 1 张价税金额 618,201.79 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计金额 3,618,201.79 元。 2020 12 21 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甲方、转让人)与案外人深圳市 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保理业务合 同》(合同编号:XC47720201221372),约定:“……甲方向乙方转 让的标的为甲方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即甲方基于基 础交易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支付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付 款所对应的债权及其附属权益(如有),具体转让信息以双方确认 的转让清单(见附件 1)为准……保理商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 转让价款,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价款, 按以下公式计算: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应收账款债权金额-折价金 额……”。合同后附附件 1:应收账款转让信息,载明:“基础交 易合同名称: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三期门窗买卖 合同;债务人/新城控股下属公司名称:上海XX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发票编号:31183339311833405017858650178587;发票金额:1,000,0001,000,0001,000,000618,201.79;转让应收账款金额:1,000,0001,000,0001,000,000618,201.79;转让应收账款金额合计: 3,618,201.79……”。 2021 1 22 日,深圳市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 3,370,478.88 元。 2021 3 9 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了 1 张价税金额为 279,926.89 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 3 11 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了 4 张价税金额分别为 100 万元及 1 张价税金额 651,973.73 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计金额 4,651,973.73 元。 2021 4 1 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具了 2 张价税金额分别为 775,000 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 1,550,000 元。 2021 4 12 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 279,926.89 元,附言“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三期门窗买卖合 同第 2 笔付款”。 2021 4 25 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 833,330 元, 附言“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三期门窗买卖合同第 3 笔付款”。 2021 6 2 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 1,250,000 元, 附言“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三期门窗买卖合同第 3 笔付款”。 2022 6 8 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济南-新城XX 结案三期门窗材料采购合同结算单,其上载明:工程造价和累计 结算均为 10,826,392.58 元。结算单后附结算清单,分别载明各 项类目的名称、工程量、综合单价及金额。其中合同内的工作内 容共 251 项,金额共计 10,337,719.40 元;工程造价调整分为两部分,工程造价调整 1 金额为 279,926.89 元,工程造价调整 2 金 额为 208,746.29 元,合计 488,673.18 元。累计汇总金额为 10,826,392.58 元。 2021 8 16 日,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甲方、转让人)与案外人XX 理(深圳)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 号:BL-XC-BL-2108-601476),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 的为甲方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即甲方基于基础交易 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要求其支付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付款所对 应的债权及其附属权益(如有),具体转让信息以双方确认的转让 清单(见附件)为准……保理商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用于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价款,按以下公 式计算: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应收账款债权金额-折价金额……”。 合同后附附件:应收账款转让信息,载明:“基础交易合同名称: 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三期门窗买卖合同;债务人 /新城控股下属公司名称:上海XX有限公司;供应商名称: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发票编号:01942551019425550217140502171406;发票金额:3,201,973.73;转让应收账款 金额:2,568,643.73……”。 2021 8 26 日,XX保理(深圳)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 账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 2,383,912.50 元。 2021 12 1 日 , 原 告向 被 告 开 具 1 张 价 税 金额 为 237,616.99 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 7 29 日 , 原 告向 被 告 开 具 1 张 价 税 金额 为 488,673.18 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审理中,被告表示,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的欠付货款金额与被告认可欠 付的差额部分是保理支付的贴息费用,即保理转让价款金额与保 理公司实际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金额的差额,但该部分费用双方已在结算时 作为工程造价调整名目列入结算金额中,完全可以覆盖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的贴 息费用。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庭审后表示,经核实,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与被告 确认的付款间差额部分确实是贴息费用,且该部分费用在双方结 算的时候作为工程造价调整名目已经计算到结算总价款中,故对 于被告确认的欠款金额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三期门窗买卖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算单、《保理业务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认 定。审理中,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还提供了如下证据:1、济南XX项目三期 门窗安装合同,证明以保理形式支付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 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证明济南XX三期的房地产开发项 目已经在 2021 6 29 日通过整体验收备案,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完成了门窗 的供货和安装的合同义务。3、济南新城XX结案三期门窗安 装合同结算单,证明安装合同结算单与买卖合同结算单上的所有 人员的签名完全相同,最后一名人员签署的 2022 6 8 日的时 间也相同。4、(2023)鲁 0112 民初 XX 号判决书和(2023)鲁01 民终 XX号,证明判决书对保理费用的承担,认定双方争议 的付款差额部分即保理贴息应由济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承担,故案涉买卖合同项下因保理业务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 被告承担。 被告对于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 1 安装合同和证 据 3 结算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并非原、被告间发生,不认可关 联性;对证据 2 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真实性认可,确认新城XX竣备时间为 2021 6 29 日;对证据 4 判决书的真实性 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贸易公司XX项目-整期济南XX三期门窗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 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供货义务, 被告业已结算完毕,理应按约支付价款。现被告拖欠合同价款, 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的剩余价款 2,708,744.31 元,被告辩称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扣除了部分保理贴息费用,实际 欠付价款应为 2,276,290.17 元,涉案保理贴息费用已在结算时作 为工程造价调整纳入结算金额中。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核实后对被告的上述辩称 2,276,290.17 元。关于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 未按约交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应付价款万分 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超过总货款的 10%。现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主张自 最后一张发票交付被告起,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主张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对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亦不持异议, 但应根据实际欠付金额 2,276,290.17 元为起算基数。故本院认定, 被告应以 2,276,290.17 元为基数,自 2022 8 1 日起,按照 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10%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价款 2,276,290.17 元; 二、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济南XX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2,276,290.17 元为基数,自 2022 8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 之一标准计算,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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