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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门窗分包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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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门窗分包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门窗分包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门窗分包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20234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济南XX项目二期高层一标段外立门窗分包工程》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641086.68元;3.请求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265337.32元;4.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工程款数额为2224411.2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经济损失数额为286174.19元。事实和理由:20201230日,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济南XX项目二期高层一标段外立门窗分包工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分包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XX县商品房××期××层××段外立门窗工程,合同总价为7947835元。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多个项目因不能支付工程款全面停工。202211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施工的项目被政府列为保交楼项目。某房地产公司已明确不向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给某实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困难。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对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同意解除合同。但对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不认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系自行退场,并非我方强制解除合同。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查明,20201230日,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济南XX项目二期高层一标段外立门窗分包工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分包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济南市XX县商品房××期××层××段外立门窗工程,约定合同总价为7947835元,本合同为图纸及承包范围内总价闭口包干。合同工期为35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自2021315日起计。后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进行了施工,工程并未全部施工完毕,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不再施工。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进行工程结算申请,未付工程款数额为2230661.30元。20238月,双方最后核定工程款数额为2224411.29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能否认定。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主张,因某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支付工程款,所有施工单位停工,由政府接管,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无意继续施工。合同解除是因某房地产公司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某房地产公司应赔偿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的可期待利益,故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按未施工工程款数额的5%计算。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系自行退场,并非我方强制解除合同。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约定,损失数额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根据门窗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载明的利润率5%计算所得,但该利润率是按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5%计算,现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以未完成工程量数额计算,无事实依据,且可得利益损失属于不确定的事实,该损失无法准确判定是否实际发生。故对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12月签订的《济南XX项目二期高层一标段外立门窗分包工程合同》;

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某代理的某实业公司工程款2224411.29元及利息(以2224411.29元为基数,自20234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某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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