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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防水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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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防水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防水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防水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防水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2015年5月15日,A和B签订了《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书》约定将BXX县中心市场周边旧城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主楼4、5、6号楼及商业部分由A进行防水材料的供货及施工。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质保金条款,并在工程量计算中方式约定了附加层建设单位不承认时,不予结算。2020年9月29日,A施工过程中,其雇佣的工人G发生事故后死亡,B支付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1080000元。事故发生后,A未按照约定完成4号楼施工。2021年7月5日,双方对中心市场二期项目2015-2021年防水班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3236709.32元。2021年7月12日,B再次进行了结算撤回了部分工程量的结算,并注明因4号楼未完成施工,待防水施工完成并竣工验收后予以结算。因4号楼工程未完工,B于2021年6月与案外人H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案外人继续进行施工。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防水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此外,A还对BXX佳苑项目进行施工,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庭审中,各方均表示XX佳苑项目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可参照中心市场二期《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书》的有关约定。A完成XX项目施工后,XX佳苑一期项目部与A进行结算,2016年-2020年总工程款为870753元,应支付95%工程款为827215元,余保修款为43537元。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因XX佳苑一期项目地下室外墙防水漏水等问题产生了31780元维修款。另查明,案涉工程建设单位为青海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B。XX县中心市场周边旧城及棚户区改造二期项目(商业)工程于2019年12月26日竣工。XX佳苑一期项目竣工日期不详,双方于2020年11月19日进行了结算。在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案涉两个项目工程合计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为2974734元,其中,中心市场二期项目工程已支付工程款2330834元,XX佳苑一期项目已支付工程款为643900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防水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B、C、D共同支付A工程款1132728.3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B、C、D共同支付利息48254元;3.本案诉讼费由B、C、D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防水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关于中心市场二期项目工程,2021年7月5日由XX中心市场二期项目部出具的2015-2021年防水班组结算单上有B项目经理E的签字并加盖了B项目专用章,虽然B抗辩称该合同系C、D与原告所签订,对合同上所加盖的B项目专用章及结算单上项目经理的签字不予认可,该合同上加盖的虽然是项目部专用章,并不是公章,但在《补偿协议书》上也是加盖了项目部专用章,并且在《工程整改通知书》上有项目经理的签字,足以表明B认可该项目部公章及项目经理签字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对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双方对2015年-2021年总工程款结算合计3236709.32元,予以认定。B于7月12日撤回部分款项后的结算单,仅为B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证明该份结算单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算结果,也不能证明7月12日的结算单向A进行了送达。B已经在7月5日完成了结算,根据诚信原则,B应当对结算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不应随意撤回。但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附加层在建设单位不承认时,不予结算。应付工程款数额当中,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对附加层工程款42151元予以扣除。B主张的材料款,不能证明交付给A施工使用,也不能证明该材料用于A施工的工地,对于扣减材料款82330.71元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A拒绝维修一期屋面SBS防水施工产生的维修款11677.8元,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为中心市场二期工程,C、D主张的是对于一期工程产生的维修款进行扣减,不能证明系二期工程中产生的维修款,不予认定。综上,中心市场二期项目工程款数额在扣除附加层工程款之后,认定为3194558.32元(3236709.32元-42151元)。按照双方的约定,扣除5%质保金159727.916元后,应支付到期工程款数额确定为3034830.404元,减去中心市场二期项目工程已支付工程款2330834元,未支付工程款确定为703996.404元。关于XX佳苑一期项目,各方已经结算并认可工程款为870753元,扣除5%的质保金43537元后,到期应支付工程款数额为827215元,扣除该项目已支付工程款的643900元。到期尚未支付工程款确定为183315元。因项目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31780元已经约定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因此,上述款项可以在质保期五年期满后,按照双方约定在质保金中扣除。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防水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关于C、D是否超付工程款以及具体数额问题。案涉两个工程的合同相对方为B和A。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表明AC(系已故F配偶)、D存在合同关系。中心市场二期项目工程是由B的项目经理E进行了结算。而D作为主管人,F作为财务负责人在工程的往来票据(借据)中进行签字。B未能提供其与D、F存在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以及D、F向A支付过工程款的事实,案涉两个工程中,D、F与B属于挂靠关系,应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A施工过程中,其雇佣的工人G发生事故造成死亡结果,B支付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1080000元,虽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将建筑企业作为赔偿义务人,并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予以赔偿。只是考虑实际施工人往往缺乏赔偿能力,但建筑业劳动者实际上受雇于实际施工人,并未与B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上也不受其约束,引起产生的赔偿义务全部由B承担过于苛刻。本案中,对于上述赔偿款责任,按照全案实际情况进行过错分担,酌定由实际施工人A承担50%,B和D、C连带共同承担50%。而对于B的罚款以及B项目经理E的罚款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明确了责任主体是建设公司B及其项目经理E,并不是A,处罚事由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处罚主体、事项明确,上述罚款不应由A负担。中心市场二期项目工程到期未支付工程为703996.404元,XX佳苑一期项目到期未支付工程款为183315元,案涉两个工程共计欠付到期工程款总额为887310.404元。对于伤亡赔偿款1080000元,A应当承担50%的责任,即承担540000元。关于医疗杂费61702元,该笔医疗杂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因G并未参加工伤保险,虽然该笔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应由A自行承担,但因C、D只提供了医疗费收费票据,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笔费用是由二人垫付的,不予支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防水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综上,扣减A承担的赔偿责任后,还欠付工程款347310.404元。C、D关于A返还超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因XX项目双方参照《建筑防水工程合同书》中关于质保金的约定进行处理,双方约定的五年质保期还尚未到期,该部分主张双方可以按照质保金条款进行处理,不予认定。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防水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工程款347310.404元。(其中中心市场二期项目、XX佳苑一期项目两个工程款共计887310.404元,扣除A应当承担的540000元赔偿款);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未付工程款347310.404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的利息);三、C、D对B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C、D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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