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互联网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2020年1月15日,B(承包人)与A(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承建A发包的位于XX开发区的XX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9#、26#号楼工程。工程内容为XX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9#、26#号楼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及设计变更(不包括土方开挖、回填、边坡支护、桩基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电梯、消防工程、智能化系统、二次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64天。质量标准为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合同价格形式为其他价格方式,暂定为22,400,0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300,000元。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已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应承担由此延误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属于发包人违约,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1.发包人应支付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期支付,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延误工期天数×5,000元/天。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2020年1月17日,B(乙方)与A(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案涉工程承包形式为乙方包工包料。暂定单价为2,300元/㎡,按实际结算价执行,暂定合同价6,900万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3月1日之前。2020年7月30日前主体工程完成,2020年12月30日前工程竣工。工程通过五方认证,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如因甲方办理的前期手续,施工图纸未及时提供,设计变更,水、电等因素影响工期,甲方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书面认可。工程取费标准为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经济签证。工程结算后,甲乙双方对结算金额有异议,需请第三方审计介入,第三方审计费用审计减少额部分按照审减额的4%由乙方承担。审计增加额部分按照审增额的4%由甲方承担。审计费用双方共同承担。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的,按日承担违约金5,000元(甲方未按时按约支付工程款影响工期,乙方不承担违约金)。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的,甲方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并承担窝工、机械租赁、材料等相关费用赔偿,直至工程竣工。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工程项目完成建筑地上二层开始支付工程款,付至已完工程量总价的70%。之后按每完成四层支付工程款,支付已完工程量70%的工程款(包括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至90%。甲方拖欠款项应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利息,在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六个月内还清。逾期未能还清甲方按年息24%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甲方按乙方已完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解除后30日内结算完毕,一周之内支付所有工程款。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如不能按时支付,可延期一个月,甲方按银行同期率的双倍支付利息。到期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按结算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以上各条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并按合同总价的5%承担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案涉工程项目预算价为56,065,678.63元。

合同签订后,A入场进行施工。2020年4月24日,案涉工程地基验收满足设计要求;2021年7月7日,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合格。至2021年11月29日,A陆续支付B工程款11,790,588元(B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A垫付农民工工资135,332元,以上,A公司支付合计11,925,920元。2021年3月16日、2021年6月12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5日,B四次致函A,要求确认已完工程量并支付相应工程款。2022年4月,因A未按期付款,B中途退场。

B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B与A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2.判令A支付工程欠款3,300万元;3.判令A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0万元,以上合计3,750万元;4.判令B对所建工程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3,75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A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庭审中,B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B、A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2.判令A支付工程欠款26,860,803.26元;3.判令A以上述欠款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4.判令A赔偿实际损失4,408,340.04元,以上合计31,269,143.3元;5.确认B在A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A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B支付违约金2,525,000元,每天5,000元计算505天;2.判令B按工程款金额提供相应的建筑工程发票;3.判令B提供所掌握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资料);4.判令B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庭审中,A放弃第三项反诉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关于B的本诉请求,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一审庭审中,B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A同意,故对B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关于B主张的工程欠款26,860,803.26元,B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A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关于工程造价,A单方委托宝中造价公司进行审计,一审庭审中双方对2023年3月的报告进行质证并出具《工程造价再确明细》,宝中造价公司再次补充审计。2023年5月5日,宝中造价公司出具的报告系对之前报告的补充,一审庭审中双方对补充造价的相应内容并不持异议。该审计结果系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审计工程价款为37,948,291.87元,其中扣除未付的审计费529,409.77元。审计费不属于建设工程费用,不应在工程造价中扣减。工程B已完工部分价款应为38,477,701.64元,予以确认。现双方对2023年5月5日报告提出的异议与双方之前庭审意见及双方在《工程造价再确明细》中确认的内容相左,对B、A的上述异议,不予确认。经宝中造价公司审计案涉工程价款为38,477,701.64元,现A支付B工程款11,790,588元、垫付农民工工资135,332元,合计已付11,925,920元,扣减后,A还应支付B26,551,781.64元。故对B主张A支付工程款26,551,781.6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A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违约在先,对A辩称案涉工程未完工系B违约,A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同意支付工程款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B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按照双方约定,A应自工程项目完成建筑地上二层开始支付工程款至已完工程量总价的70%,之后按每完成四层支付己完工程量70%的工程款。截止目前,A付款约为B已完工程价款的30%,远低于B已完成工程量的70%,A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及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B主张A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工程未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B起诉之日(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现双方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不明,对B主张A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日止。对A辩称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B主张A赔偿实际损失44,083,40.04元,因依法支持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支持。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关于B主张在A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案涉工程尚未施工完毕,A也未对该工程提出质量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A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对B主张应在A欠付工程款26,551,781.64元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A主张B支付违约金2,525,000元,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发包人未按时按约支付工程款影响工期,承包人不承担违约金。A作为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A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B支付违约金。故对A主张B支付违约金2,520,000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关于A主张开具发票的反诉请求,一审庭审中B同意A付款后开具等值发票。现A未支付相应工程款,其主张B开具相应金额发票无事实依据,对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开具建设工程发票属于合同相对人应有的一种附随义务,系收款人的法定义务,B收款后应及时开具相应的发票。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B与A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二、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B工程款26,551,781.64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2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4月21日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三、B在A欠付工程款26,551,781.64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A的全部反诉请求。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