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
互联网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2014年6月,XX市科学技术协会与C、D、E签订《XX市XX主展区内装布展设计、施工及展品一体化一标段工程相关服务合同》,被告C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B,被告B又将该工程的土建遗留问题消防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双方口头约定将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并交付被告B,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2022年12月22日,原告将草拟好的《支付工程款协议书》以微信发送给被告B,经被告B同意后,原告邮寄给被告B,但被告B未签字发送原告。经相关机构审定,XX市XX土建遗留问题消防改造工程的审定价为1333990.43元,原告与被告B认可已支付900000元。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B、C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25990.43元,并以325990.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暂计:325990.43元】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本案工程建设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对工程款支付协议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后,应视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原告是否是案涉工程施工人的问题,从原告与被告B的《支付工程款协议书》和证人证言来看,在工程款审定后,原告向被告B发出《支付工程款协议书》,并且原告认定被告已支付900000元工程款,被告B同意后,原告邮寄书面协议给被告B签订,从而可以认定消防改造工程施工方是原告。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对于本案所涉合同效力问题,被告C承包该工程后,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B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二被告间及原告与被告B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为无效。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虽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对于工程款是否应予支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工程价款经审定价为1333990.43元,且原告与被告B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签订《支付工程款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的仅是对该工程价款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的约定,该协议虽然被告B未在书面协议上签名,但在双方微信中原告向被告B提出是否修改时,被告B未对协议进行修改,且发送地址给原告邮寄书面协议进行签订,说明被告B是认可的,应确定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被告B的不支付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要求支付工程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对于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双方协议中约定总工程款应扣除15%的税费和管理费后由被告B支付原告,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管理费不是被告B对原告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通过转包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属违法收益,不受法律所保护。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原告主张扣除9%的税收,其余为应支付的工程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即:1333990.43元×9%=120059.13元,原告应得款项为:1333990.43-900000元(已支付的)-120059.13元=313931.3元。原告主张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对于被告C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被告C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被告B,B将消防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该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顺位主张权利,原告按照合同顺位主张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被告B辩称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是被告C的项目管理人的理由,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C认可与其系承包关系,该理由不予采纳。被告C辩称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协议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款313931.3元。并以31393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标准,向原告A支付自2023年5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C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