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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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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A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B、C支付A工程款74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746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A在746800元范围内就其在XX市XX区XX路XX北街3号之一的住宅楼工程项目所承建工程部分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依法判令B、C支付A律师代理费20000元;4.依法撤销A与B签订的《工程结算清单》;5.本案诉讼费用由B、C承担;6.鉴定费由B、C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34元,由A负担。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判后,A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工程结算清单》,B、C支付A工程款502344元及利息(利息以502344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评估费由B、C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工程结算清单》应予以撤销。1.《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并非固定价格,应该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计算涉案工程的工程款。2.涉案工程评估的施工面积与双方结算施工面积实际存在49.61平方米的差异,按照工程款单价3200元/平方米计算,差异部分的工程款为15万多元。3.《工程结算清单》是否显失公平,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差异部分的相应比例,同时,法院也不应机械地只参照差异部分的比例考虑,还应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差异部分的比例大,该部分的工程款金额较大;A与B、C在签订《工程结算清单》前并未实际测量过涉案工程的施工面积;本案的工程并非大型工程,工程的结算并不规范。为此,A认为,双方应该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公平、公正和诚信为基础,计算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款。二、虽然C并非《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对人,但其作为涉案工程房屋的产权人,也是受益人,其应该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A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A的上诉,本院评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A与B签订的《工程结算清单》应否撤销问题。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并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A在工程完工后,与B签订了《工程结算清单》,对涉案工程的价款进行了结算。本案中,A以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上述《工程结算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于A在签订《工程结算清单》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问题,A作为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其应当对涉及房屋结算的房屋施工面积等有充分的掌握,A在结算后多次进入房屋进行测量,其对房屋施工面积进行测量并不存在障碍,A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工程结算清单》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为了确定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清单》是否显失公平,一审法院根据A的申请委托XXXX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测绘。从XX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来看,评估机构认定的施工面积为443.11平方米,双方《工程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367平方米,结算中时新增26.5平方米,加上A自认B在《工程合同》中增加了十几个平方的施工范围,评估的施工面积与双方结算施工面积实际存在30多平方米的差异,不足整体施工面积的十分之一,且本案并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签订涉案《工程结算清单》,A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工程结算清单》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清单》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A上诉要求撤销《工程结算清单》并要求按照实际工程量重新结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B按照《工程结算清单》的约定如期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剩余工程款尚未到期,A要求B按746800元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A要求B支付工程款7468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关于A上诉的其他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本院审理期间,A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其二审期间亦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A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综上所述,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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