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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民间借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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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民间借款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民间借款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民间借款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民间借款纠纷案例2021年6月24日,A向B借款200,000元,并通过微信给B提供姓名、开户行,B通过招商银行向A转账交付200,000元。B微信A:“您好老兄,付款留言忘记填了,自动生成转账了,有问题吗”,A回复:“没有问题啊,暂借”。2020年7月1日,B通过微信向A催要借款,A称有点忙,闲时回复。之后B多次催要,A未能偿还,故B遂诉至法院,请求如诉。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A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向B支付1,980元[200,000元×3.65%÷365天×99天(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3.判令A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承担自2022年10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向B支付相应利息损失;4.判令A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送达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民间借款纠纷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向B借款200,000元本金的事实,有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民间借款纠纷案例另B于2022年7月1日向A索要借款,A应当予以返还,故B主张A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民间借款纠纷案例本案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B于2022年7月1日向A主张返还借款,故对B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计算,予以支持1,980元[200,000元×3.65%(年利率)÷365天×99天(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同时,A自2022年10月10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B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民间借款纠纷案例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偿还B借款本金200,000元;二、A支付B利息1,980元[200,000元×3.65%(年利率)÷365天×99天(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0月9日)],同时,A自2022年10月10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B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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