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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2011年6月15日,原告与C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BXX路棚户区改造项目8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工程,由原告全额垫资、施工,并自负盈亏。2011年4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陆续向B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6000000元。2012年4月21日原告进场施工,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B与C先后补签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C承包XX住宅小区6#、7#、10#、11#、12#、17#、18#楼,三份合同总价款为78091906.75元。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其中6#楼未施工,对应合同价款4142471.86元,故原告实际施工的XX住宅小区7#、10#、11#、12#、17#、18#楼合同价款共计为73949434.89元。原告除完成上述工程外,还完成合同外小区幼儿园、地下车库及锅炉房的工程。另A单独签订基坑支护协议并进行了施工。

案涉工程于2014年11月份竣工验收,住宅楼于2014年年底交付业主使用,幼儿园于2015年4月交付。2015年4月12日,原告通过C将结算材料交B,后原告要求B结算工程款未果,致使纠纷产生。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B在欠付C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A支付工程款33260449.4元,及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7月1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307490.16元,该利息应以欠付工程款3326044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全部工程款结清之日止,合计41567939.56元;2.C向原告A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税金,出具发票;3.本案诉讼费由B、C承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诉讼中,经A、B申请,本院委托XX省XX院有限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进行鉴定:1.对案涉工程中7#、10#、11#、12#、17#、18#楼合同范围内增加和减少部分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2.对案涉工程中幼儿园、锅炉房、地下车库的工程量、造价进行鉴定;3.对案涉工程中签证部分的工程量、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XX造价鉴字[2022]第3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⑴案涉工程中7#、10#、11#、12#、17#、18#楼合同范围内减少部分的工程量、造价鉴定价格为6241088.04元;⑵案涉工程中幼儿园、锅炉房、地下车库的工程量、造价鉴定价格为11802906.02元;⑶案涉工程中签证部分的工程量、造价鉴定价格为10581149.43元;⑷合议庭《关于移送补充证据的函》中决定的《情况说明》涉及计算单列内容造价鉴定价格合计为1088860.27元,内容包含情况说明中:第2条10#、11#、12#楼外墙涂料购置费72401.00元、第3条17#、18#楼户内厨卫地面砖费用97809.49元、第4条10#、11#、12#楼门窗施工配合费24438.00元、第6条10#、11#、12#楼地基换填外购费用350501.40元、第7条项目部大门前道路硬化垫层费用8612.67元、第8条原旧房排水改道人工开挖土方费用6986.25元、第9条地下车库顶板防水做法费用372244.91元、第11条幼儿园地下基础表面防水费用111005.13元、第12条幼儿园一层防火卷帘门由A完成费用44861.42元。⑸合议庭《关于移送补充证据的函》中决定计算单列的涉及人工费调差项目造价鉴定价格(含税)为4031243.28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新增五笔款项明细:(1)2013年12月3日支付250000元(备注上注明独立团支付XX建250000元);(2)2014年1月11日支付27177.31元(备注上注明现金支付2013年12月电费);(3)2014年5月1日支付25240元(注上注明现金支付洗车台费/洗车台报价表);(4)2014年11月21日支付10000元(备注上注明现金支付/XX建总XX分公司开具收据/XX批准);(5)2015年4月10日支付428550元,(户名为余XX、张XX(XX建总7#楼),仅在备注上注明18-1266/抵账协议),对于上述新增五笔付款合计740967.31元,因无任何转款凭证,原告亦不予认可,故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中。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2.2014年6月19日B转C500000元。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本院认为,根据B的会计凭证及B二机棚改项目部经理XX在会计凭证上签字确认,2014年6月19日B转C500000元,系B二机棚改项目部经理XX借给范XX的款项,不应计为B支付的工程款。

3.关于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9100000元如何认定。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2011年6月15日B与A签订的XX省XX市XX路4#改造住宅小区项目建筑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本工程交纳履行保证金6000000元整。本履行保证金返还:承包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及返还2000000元,按最早开工的楼号施工至正负零返还2000000元,剩余2000000元保证金发包人必须在2011年10月30日前全部返还完毕。如不能按约定返还保证金,发包人按每日1%利息支付承包人资金占用费。A2011年6月13日向B转账970000元、2011年6月14日向B转账3000000元、30000元、2011年4月13日向B转账2000000元,合计6000000元,其余800000元是由D转入XX个人账户,二级棚改项目部虽盖章确认6800000元保证金事实,但涉案施工合同是在未经招投标便签订的,且涉案工程系A挂靠C进行的施工,涉案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其中关于6000000元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也属无效约定。A所列出的已付款明细中,部分款项转账备注为工程款或代付工资,并非退还履约保证金。鉴于B已经在2012年将收到的6800000元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故6800000元不应计入B已付款,剩余2300000元(9100000元-6800000元)应计入B工程已付款,故A主张的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4.噪声超标排污费。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2014年10月28日,B转XX建总89600元款项系XX建总代B向环保局缴纳小区排污费,虽属于措施费但未计入投标预算中,不是案涉工程的承包范围,且该笔费用在XX提供的清单中属报销费用,故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中。

5.B向张XX支付150000元。

本院认为,2014年12月29日,B向案外人张XX支付150000元,支付明细备注为自来水表款,但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原告对该笔款项不认可,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中。6.其他应抵扣的费用。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C协助B办理消防手续10000元、支付钉子户(张XX)60000元、协助办理XX二机项目部捷达汽车落户费27200元,合计97200元应当抵扣已付款中。

综上,本院认为,B主张支付给A和XX建总的工程款85605567.31元中,A认可B认为共计向C及A支付款项84410967.31元,本院应予确认。A认可的已付款84410967.31元,应当减去新增付款740967.31元、再减去退还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6800000元、减去XX转范XX500000元、减去代B支付排污费89600元、应当抵扣的费用97200元,再加上原告当庭认可的360000元,即B已向支付工程款为76543200元,本院应予认定。

第二,关于B向第三人付款金额应否扣减问题。

本院认为,XX主张向第三人E共支付1187614.66元,向第三人D共支付11197557.52元,向第三人F共支付3768832.00元,因第三人在合同中进行了签名,D、F的借据上载明为工程款,且第三人陈述给付款项也用在了涉案工程,故给付D、E、F三人的款项合计16154004.18元应计入B的已付工程款。B提交了其他向第三人付款明细及部分付款凭证,但其他第三人并非案涉工程的合同主体,且B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向第三人付款系经A或是C授权,现A亦不予认可,故对于B向其他第三人的付款款项,不应当计入涉案工程的已付款中。

四、关于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原告A对案涉工程已完工程总价为105914331.02元,扣减已收工程款76543200元、扣减第三人付款16154004.18元,被告B尚欠原告A工程款13217126.84元,本院应予确认。依据法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页第33.3条的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材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A已于2015年4月12日将案涉工程的全部结算材料交至被告B,但被告B未作任何答复,A主张B应当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五、本案中B和C应否承担责任。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涉案工程款系A借用C资质进行的施工,从合同签订、履行、保证金的交纳及结算,B对于A挂靠在C进行施工是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现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交付使用的情况下,A作为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B主张权利,故B在本案中应承担给予欠款的民事责任。C系被挂靠单位,根据2011年6月18日C与A签订的企业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A承担其所承建项目工程的一切税费,故A要求C向原告A支付工程欠款,并承担税金,出具发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工程系A挂靠C与B签订合同,案涉合同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交付使用,A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主张工程价款,故A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工程款13217126.84元,并应以欠付工程款13217126.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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