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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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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2011年1月8日原告C中标了XXXX小区廉租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3.6.9.12号住宅楼项目,2011年10月13日原告C与XX城乡建设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C将该项目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交由D施工,被告D将涉案工程施工一部分后,将涉案工程整体转给被告A施工。2011年10月8日,原告C与被告A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将XXXX小区廉租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3.6.9.12号住宅楼项目以内部承包(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被告A施工,涉案工程建筑面积18494.64平方米,原告按照工程总面积造价的2%收取管理费,不含税金及劳保统筹费,资料费按2元/平方米收取。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开工日期为2011年10月8日,竣日期为2012年8月30日止,合同的价款为20378752.32元,最终以建设单位决算价为准。随后被告A组织人员及材料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最终涉案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工程于2013年9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并确定为合格工程。2014年1月15日,XX审计局出具了审计报告,2016年1月19日,涉案工程经审计工程价款为20048299.59元。后原告C与被告A就涉案工程款的纠纷,于2020年被告A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2020年10月18日,原告C与被告A形成书面的对账书,在该对账确认书中双方仅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劳保统筹573689.93元、XX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三项有争议之外,对其他账目往来双方无任何异议,该对账确认书经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E签字按手印。后XX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对账确认书作出了(2020)年XX裁字第004号裁决书。裁决书裁决涉案工程的价款为20048299.59元,双方均认可C向被告A和B(仲裁认定A和B为夫妻关系)支付了16052898.58元工程款,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计为17052898.58元。最终裁决原告再给付被告A工程款的金额为2995401.01元、利息659799.48元。原告C在收到(2020)年XX裁字第004号裁决书后,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该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多领取的工程款3555560.4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862223.4元,共计4417783.81元;2.本案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反诉C向反诉原告支付涉案工程增加部分工程款1425897.78元,并以年利率4.85%承担自2016年1月19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六年半的利息,即1425897.78×4.85%×6.5年=445559.0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扣除的涉案管理费401181.77元,并以年利率4.85%承担自2016年1月19日至2022年7月19日期间六年半的利息,即401181.77×4.85%×6.5年=125369.30元;以上两项合计2398007.91元,扣除漏项100万元,反诉金额为1398007.91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1.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原告C与被告A于2020年10月18日形成的涉案工程对账单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是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解决;3.原告的起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原告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多领取的工程款3555560.4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62223.4元;4.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应当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1425897.7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5.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应当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涉案管理费401181.7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关于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不管本案原告C的本诉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还是被告A、B的反诉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均是基于2011年10月8日原告C与被告A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以不论是原告欠付工程款还是多付工程款都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的案由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原告C与被告A于2020年10月18日形成的涉案工程对账单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是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解决的问题。因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A于2020年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0月18日,原告C与被告A形成书面的对账书,在该对账确认书中双方仅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劳保统筹573689.93元、XX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三项有争议之外,确定就涉案工程的其他账目往来双方无任何异议,该对账确认书经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E签字按手印。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该对账单均认可。因此原告C与被告A于2020年10月18日形成的涉案工程对账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原告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多领取的工程款3555560.4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62223.4元的问题。本案经焦点一确认为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经A施工,2013年9月20日,经竣工验收,并确定为合格工程。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过XX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中原告C与被告A之间就涉案的建设工程款进行了对账,并形成了对账单,该对账确认书第六条明确写明3、6、9、12号楼的账务往来其余的无任何异议。而有异议的部分分别列在对账确认书的1-5项,既原告C和A仅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劳保统筹573689.93元、XX小贷公司借款100万元三项有争议,该三项有异议的部分,原被告均可持证据,另案处理。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原告C和被告A均认可该对账确认书结合双方资金往来明细可以作为裁决依据,是原告C和被告A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字按手印予以了确认。后仲裁委根据对账确认书和资金往来明细依法作出了(2020)年XX裁字第004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涉案工程的价款为20048299.59元,原告已付款的金额为16052898.58元和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计为17052898.58元,最终裁决原告再给付被告A工程款的金额为2995401.01元、利息659799.48元。原告C在收到(2020)年XX裁字第004号裁决书后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该法院驳回,(2020)年XX裁字第00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的内容XX市中院的裁定已经认可了。因此(2020)年XX裁字第004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告C现就涉案工程款纠纷再行起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故,原告(反诉被告)C起诉被告A、B、D返还多领取3555560.41元中的工程款部分,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62223.4元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仲裁裁决部分相重合,应予以驳回起诉。而关于原告起诉被告支付劳保统筹费573689.93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费用已由自己缴纳的事实,也向法院提出向XX城乡建设局调证该费用缴纳的证据,经法院向XX城乡建设局申请为调取到相关证据,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应当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1425897.7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原告(反诉被告)是否应当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涉案管理费401181.7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的问题。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既然原告C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同样原、被告双方2020年10月18日签订的对账确认书是真实意思表示。而反诉原告的诉请部分也不在对账确认书有异议的范围内,因此同样被告(反诉原告)A的反诉请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1425897.7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并返还涉案管理费401181.77元对诉讼请求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第九条规定,同样被告(反诉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与仲裁裁决部分相重合,应予以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反诉被告)C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劳动统筹费用的由其缴纳的事实,遂作出以下判决。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廉租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仲裁法》第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C(反诉被告)要求被告A(反诉原告)、D、B(反诉原告)返还劳动统筹573689.9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C(反诉被告)的其他起诉;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A、B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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