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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 谈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欠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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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律师 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欠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律师 谈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欠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律师 谈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欠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律师 谈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欠款纠纷B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2019年3月20日,A作为甲方,B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编号为HBLW2019003-1《XX施工合同》1份,合同约定A将XX年产240万套全钢子午胎项目第一标段1号炼胶车间混凝土浇筑、铺设巴斯夫MASTERTOP201、MASTERTOP410C高耐磨面层工程发包给B,工期75天,承包方式为包干、包相关辅材、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工程价款采用综合包干单价(含税,税率10%)的结算方式,1号炼胶车间一楼综合单价为25.3元/㎡,1号炼胶车间二、三楼综合单价为26.4元/㎡,以上单价为含税价,含10%增值税。本工程总价款暂定为1170400元。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单价不变。合同签订后,B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B现场负责人为D。济南工程款律师 谈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欠款纠纷2019年7月4日,B工作人员P向A工作人员E微信转款3550元,并与其微信聊天:“把这个3550元的单子拍照发过来。”E回复P“明天拍给你。”

2019年9月18日,A向B反映XX质量问题,向B发送了编号为HB-QG-2019-09-18的《工程联系函》,B、A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20年8月9日,A制作了《XX项目1号炼胶车间XX施工(D)班组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B完成1号炼胶车间一层XX10713.2㎡,单价25.3元/㎡,小计271043.96元;二层XX11305.8㎡,单价26.4元/㎡,小计298473.12元;三层XX14385.46㎡,单价26.4元/㎡,小计379776.14元。面积合计36404.46㎡,工程造价合计949293.22元。减量工程:扣减协助一层浇筑砼3550元、扣除楼梯部位3875.52元、扣除临工825元、二三层未打锚钢筋25690元、一层XX凿掉重做13375元、二三层修补人工费21760元、二三层修补材料费219400元、扣安全文明施工7280.89元,合计扣减295756.41元,B工程总造价剩余为653536.81元。B现场负责人D在结算单上签名,B、A均认可该结算单为涉案工程结算单。此次结算时未对2019年9月18日A反映的XX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予以扣减。B主张协助一层浇筑砼3550元已经垫付,在结算时重复扣减,A对3550元系重复扣减予以认可。B承诺承担清洁费5460元及XX修复费8850元,B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642776.81元(653536.81元+3550元-5460元-8850元)。济南工程款律师 谈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欠款纠纷A已向B支付工程款23万元(其中:2019年4月11日支付3万元、2019年5月24日分别支付5万元、5万元、2019年7月1日支付10万元),尚欠B工程款412776.81元(642776.81元-230000元)。

2020年11月17日,A与XXXX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XX轮胎XX公司密炼车间地面修补工程合同》,约定XX公司为A实施密炼车间地面修复工程,工程造价:破损小块和裂缝修补33元/㎡,预估面积2000㎡,预估总价66000元。经结算,XX公司结算金额为138913.5元,其中:1号炼胶库2551.5㎡×33元/㎡=84199.5元。2022年11月5日,A与X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XX维修合同》,约定XX公司为A施工1号炼胶车间地面修复工程,合同定价:每平方米单价750元,维修面积110㎡,共计82500元。目前该工程尚未竣工。A主张XX公司施工的维修费用84199.5元、XX公司施工的维修费用82500元应由B负担。济南工程款律师 谈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欠款纠纷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支付工程款416652.33元;2.判令A支付利息57820.8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此后利息计算至A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A负担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律师 谈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欠款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B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其自愿与A签订的《XX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A于2019年9月18日向B发出《工程联系函》就1号炼胶车间一层南大门36㎡XX质量问题与B进行交涉,B回函同意A维修,维修费用由B承担。双方于2020年8月9日就案涉工程进行了决算,制作了《XX项目1号炼胶车间XX施工(D)班组结算单》,双方均予以认可。B、A均应在结算过程中尽到理性谨慎义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行工程决算的后果,双方应当对工程造价、增减工程量、安全文明施工、已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等事项审核确认,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A在进行结算时未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B此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A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B在结算之后自愿承担清洁费5460元及XX修复费8850元不受此限。

关于B主张的扣除楼梯部位3875.52元不应扣除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该费用在《XX项目1号炼胶车间XX施工(D)班组结算单》明确予以扣减,B项目负责人D签字认可扣减3875.52元,此后又不同意扣减,缺乏事实依据,对B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扣留质保金,一审法院认为,B、A虽然在《XX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自工程验收合格日起12个月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同时又约定工程质保期为5年,具体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但双方就质保期、质保金的返还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质保期、质保金的返还进行了特别约定,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为5年,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如在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将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质保金的返还:保修期满一年30日内返还质保金的40%,满二年30日内返还质保金40%,满五年30日内再返还质保金的20%,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处理质保金的返还事宜。本案工程结算价款为642776.81元,则质保金总额为32138.84元(642776.81元×5%)。双方于2020年8月9日结算,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则第一期、第二期质保金返还条件已成就,但第三期质保金6427.77元(32138.84元×20%)尚未成就,一审法院在此次A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留,B可在条件成就时对第三期质保金6427.77元另行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涉案工程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双方已办理了工程决算,结算单载明B工程总造价为653536.81元,在结算价格之外,A同意增加3550元,以及B承诺承担清洁费5460元及XX修复费8850元,B工程总造价为642776.81元,在扣除第三期质保金6427.77元、已付工程款23万元后,A需向B支付工程款406349.04元。因此,一审法院对B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按核定的406349.04元予以部分支持,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B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取代,因原、A未约定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9日办理了工程决算,一审法院对B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以欠付工程款406349.0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自2020年8月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律师 谈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欠款纠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向原告B支付工程款406349.04元;二、被告A向原告B支付利息(利息以406349.0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自2020年8月9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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