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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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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B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A支付工程款140000元;2、A支付B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4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4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A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9月30日开始,以1395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给XX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XX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A不服一审判决,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A无需支付B工程款139500元及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B承担。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上诉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履行向A释明承包方有权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义务,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B所施工工程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审查其要求A支付工程款诉请的关键所在,A又不曾认可过B施工工程质量达标,双方关于工程质量存在巨大争议。二、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方可认定事实存在,否则,应当认定事实不存在。B作为施工单位,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与自行制作的《净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均无法证明工程己依照双方约定施工完毕并交付A验收合格。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一审法院支持B诉请,判令A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B作为工程承包方,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交付质量合格工程是其主要义务,支付工程款虽是A作为发包方的主要义务,但该付款责任以B依约交付验收合格工程为前提。再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可知,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且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B要求A履行发包方工程款支付责任,依法须先提供证据证明其己完全履行承包方依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并将工程交付A验收合格事实,但事实并不如此。关于工程质量要求,B起诉状自认A是基于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才委托其对车间进行净化装修,双方订立《XX工程合同》及《化妆品车间装修造价书》。根据合同约定,B施工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应当以A验收合格确认及车间己在2021年11月24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作为判断依据。关于工程验收事实,《XX工程合同》对于验收标准的约定为车间工程要通过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并取得证书。对于B提供的证据《净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A认为,无法证明B己经履行交付施工工程供A验收义务;该竣工验收报告是B自行制作,证据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确认,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报告之参建各方竣工验收意见部分无建设单位A的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名,无法证明其验收认可B施工工程质量。B未提交证据证明A己通过支付56000元工程竣工验收款方式认可施工工程质量。B起诉状自认工程竣工日为2020年11月25日,车间2021年12月24日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与约定的工程竣工日(2020年9月25日)和预期最迟获证日(2021年11月24日)并不一致。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关于款项支付事实,B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自认未依约履行为A车间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义务,也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办证费用。依据《XX工程合同》,A应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款56000元及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工程尾款112000元,两项合计168000元。即A并未以支付款项方式认可B施工工程质量已达标。A举示证据内容:1、B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在场地出租方的三楼打了几个洞,迫使A多租下了三楼,每月增加20000元租金支出,至今己多支出20多万租金。2、A委托XX有限公司承担施工车间环境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工作,支出124500元。3、A委托英禾(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车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支出50000元等。A举示证据足以说明B施工工程质量与双方约定的车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准不符,A车间后期取得许可证与B无关,不能证明B己完全履行承包方依约施工义务。B并未提供证据证明A己支付其56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费及车间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工程尾款112000元,A也从未认可过B施工符合双方约定,其己支付款项是预付工程款及人员材料入场后工程款,并不包括前述两项费用,一审法院以A未曾以B未施工完毕为由拒绝支付款项是未对A己支付款项性质予以审查认定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一审法院判令A向B支付剩余工程款139500元及利息的基础是无证据证明的A己认可B施工工程质量,而该裁判基础与案件事实全然不符。现B未依约交付施工工程事实清楚,本应依法承担赔偿A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反要求A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A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B所提交的《净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系其单方制作,但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A所提交的《整改报告》可推定B已完成涉案工程并已交付给A。而A并未提交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其在接受涉案工程后就工程质量问题向B提出过异议并因工程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故根据等价有偿原则,A理应向B支付相应对价即工程款。至于工程款金额问题,因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B应办理许可证的金额为30500元,故在B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办证项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扣除上述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而在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工作为B的合同义务的情形下,A上诉称应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上述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案中,A并未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并申请质量鉴定,且A亦未提交初步证据显示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必需查明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无需对质量问题是否申请鉴定予以释明,现A以一审法院未进行释明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净化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A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9月30日开始,以1395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给B;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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