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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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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B、A口头约定B承包XX市XX区XX街81号负一层的加建毛坯楼梯,以及负一层的砂石地面平整并进行水泥地面施工,工程款75000元包工包料。B主张后来A要求其增加工程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手写的清单,载明:后花园水泥面6.4×12.6=80.64×450=36288元;加水池挖泥装板人工=3000元;负一楼作砖81方×250=20250元;两边楼板包作砖18方×650=11700元;挖水沟清泥封水管15工×450=6750元;清泥3车×800=2400元。总80388元。A质证称对该证据三性不确认,该证据是B单方写的,其只委托了B总额为75000元的工程。C质证称对证据记载的工程项目确认,但没有全部完成,其支付给A的工程款已经包含增加的工程量。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A向一审法院提交由B手写的工程清单,记载合计总价72124元。B对该工程清单真实性确认,但认为该工程清单只是刚开始的报价,后面增加的工程没有在这上面。C质证称清单的真实性确认,但清单中只记载一部分工程项目。

B提交了业主方D于2022年1月18日手写的文件载明:“XX街81号与A工程款18万已结清,业主方尚有约6万元损失。(业主未单独委托B做工程,双方已确认)”。B称当时其去司法所进行三方调解,因为A未到场,所以D手写了该证明来证实其已经支付了工程款给A,D出示该证明之后不再参与调解。C对上述证据及B的陈述予以确认。A对该文件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该文件是业主单方出具,业主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排除业主发包给B,业主与B没有结算,有可能是业主出具的虚假证明。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2021年12月30日,就B来访反映拖欠工程款的问题,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作出XX号《答复意见书》,回复如下:11月15日上午,XX司法所组织你与A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对XX街28号、34号进行核算后再结清工程款。对于XX街81号,A表示是屋主与你直接的纠纷,其没有拖欠你工程款,你应该向屋主追讨工程款。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各执一词,工作人员建议择期组织屋主、你和A三方进行调解,双方表示同意。12月8日,XX司法所再次组织屋主与你进行调解,而A因故缺席。调解中,屋主表示其与A对接,将工程发包给A,同时已将工程款支付给A,你应该找A追讨工程款,与其无关。期间工作人员多次催促A尽快前来调解,A都以在医院种牙为由不能前来调解,导致本次调解不成功。为尽快解除此纠纷,工作人员多次致电A要求前来司法所进行调解,但A均表示这是你与屋主之间纠纷,不愿意调解。而屋主以工作忙为由,难以安排时间参加调解。XX司法所多次尝试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均不成功。鉴于此,建议你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C主张其向A支付了180000元,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通过银行转账的凭证,载明2021年1月10日、3月3日、3月10日、4月27日、5月13日分别50000、30000、20000、20000、50000元,合计170000元。C称另外10000元是现金支付给A,当时是三方在场情况下直接支付给A的。A确认收到转账的170000元,但称另外10000元是B与C直接结算的。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C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A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21年4月28日C向A发送了B提交的金额为80388元的工程量清单,并称“你先看一下回头联系”。C另提交了其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21年5月18日,B称“老师你好,你的负一等我和G结完账再装修吧”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A、C向B支付工程款95388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A、C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根据B与A分别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所涉及的工程项目,案涉工程应属于居民住宅的室内外的装饰装修工程,故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同内工程款75000元是否已经支付完毕;B主张的增加工程量是否成立以及支付主体。

关于工程款75000元是否已经全部支付。双方争议的为2021年1月18日A向B支付的15000元,B主张该款项并非涉案工程款,而A则认为该款项系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次付款记录,仅部分付款备注了款项用途,B未能明确该15000元的对应具体工程并进行举证,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确认A已经向B支付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75000元。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关于增加的工程量,A不确认该增加的工程量系其要求B进行的施工,但根据A已经收取的工程款,以及支付给B的工程款之间的差额,一审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A有实际参与施工或聘请其他人员施工,根据一般常理,A仅作为案涉工程的转包方或者管理方,其实际收取的上述工程款差额已明显超出合理范围,A未能就上述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结合C的陈述,一审法院确认A已经收取的工程款实际已经包含原合同内75000元及增加工程的工程款,故一审法院对A抗辩未要求B就增加工程量进行施工的意见不予采信。B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就增加工程量提出结算申请,A有义务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审核,但其在本案中未能对此进行答辩,并作出不实陈述,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根据C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B提交的增加工程量清单在施工前各方均已知悉,相应的工程项目亦已得到C的确认,C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实B施工的工程存在未完成的情况,故一审法院确认案涉工程的增加工程价款为80388元,A应向B支付工程款80388元。因C与B并无合同关系,B要求C支付该款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谈建设工程地面平整工程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B支付工程款80388元;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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