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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景区升级改造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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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建设工程景区升级改造工程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景区升级改造工程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景区升级改造工程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景区升级改造工程纠纷双方口头约定:BXXXXXX景区升级改造工程(下称案涉工程)中的维修、护栏、绿化、亮化、水池、道路等部分,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A施工,A需全垫资按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A遂进场开始施工。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景区升级改造工程纠纷2021年11月22日,XX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甲方)与XX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乙方)、B(丙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替甲方的子公司丙方付清债务,丙方债务多少万元整(以丙方的欠条总额为准)。乙方每接手一笔丙方的债务,甲方给乙方写一次乙方付款收据(甲方收到乙方投资现金多少元)。乙方和丙方接手全额债务后,甲方给乙方写全额现金收据(甲方盖财务章)。乙方接受丙方的工程欠款,工程验收金额以甲方和丙方共同签字单为准。丙方的工程队愿意继续合作的,乙方可以替代丙方履约所签的工程队施工合同,签约后所产生的工程款由乙方承担。丙方所签约施工队不愿意继续合作的,由乙方付款清退,甲方写现金收据。2021年12月14日及2022年1月7日,BXX公司及A三方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单》,对A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了单项竣工验收,均为合格。其中投资单位(XX公司)处有王某的签字,但未加盖XX公司印章。2022年1月7日,ABXX公司三方办理了《工程量预算清单》,预算总价为6302285.81元。投资单位XX公司经办人处有王某的签字,但未加盖XX公司印章。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景区升级改造工程纠纷审理过程中,B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陈述其受XX公司委派,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将预算价款报送至XX公司,后XX公司对该预算总价不认可。且XX公司已不再对B进行投资。B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遂依法委托XX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XX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编号为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鉴定事项内容清楚,证据充分,鉴定人可以作出确定性意见金额为1312246.58元;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分别按照不同的证据鉴定,鉴定人出具选择性意见金额为120312.87元;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证据不够充分,鉴定人出具推断性意见金额为785120.9元。B支付鉴定费75600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景区升级改造工程纠纷一审法院另查明,2021年7月13日,XXXX指挥部向XX公司作出东防指令86号征用令,间断征用XX公司相关场所作为我区疫情防控隔离点使用,要求XX公司做好被征用的相关准备工作,2021年7月13日停止一切对外活动,并配合做好接收隔离人员的相关准备工作。具体要求按2021年7月13日签订的协议执行。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支付工程款6302285.81元及利息(以6302285.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2年1月8日开始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由B负担案件受理费。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景区升级改造工程纠纷AB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存在口头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A已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且也经验收合格;B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现B拖欠A工程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B辩称双方约定在园区开业之时付款期限方才届满,案涉工程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意见,因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对B的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景区升级改造工程纠纷关于案涉工程造价金额的认定问题。首先,A提交的《工程量预算清单》仅为预算价款,并非结算价款;且该《工程量预算清单》应当认定为履行《三方合作协议》之延伸,即《工程量预算清单》主要目的在于确定XX公司接手B工程债务的金额,而并非是AB之间基于工程结算而办理。故一审法院对《工程量预算清单》中的预算总价不予认定。其次,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书中确定性意见金额1312246.58元,予以认定。对鉴定意见书中选择性意见金额120312.87元及推断性意见金额785120.9元,亦予以认定。理由是:一、《工程竣工验收单》及《工程量预算清单》虽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的造价认定依据,但该两份证据上均加盖有B的工程项目部印章并有CD的签字,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前述证据的情形下,应依法认定BA所完成的施工内容进行了验收,且质量合格,故B在本案中以A所完成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扣减款项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BA主张案涉工程的草皮、苗木无一存活,其对绿化养护部分均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自施工至今B未支付任何工程款项,而绿化养护需要长期稳定的劳务作业,即在B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A享有暂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在此种情形下导致草皮、苗木不能成活的责任应由B承担。另,B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中自认A已完成了绿化工程的施工,且质量合格;本案中又主张A未实际施工绿化工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B认为鉴定机构的部分材料单价鉴定价格过高,应当对此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在B未对此进行举证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对该意见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工程的造价为2217680.35元(1312246.58元+120312.87元+785120.9元)。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设工程景区升级改造工程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A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B支付A工程款2217680.35元及利息(以2217680.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工程款2217680.35元及利息(以2217680.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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