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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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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款纠纷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款纠纷B、C提交《XX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结算书》,内容为前期经贵司跟我合作小组洽谈,贵司同意将XXXX电影院的项目按总价包干形式给我方做施工及管理,工程地址:XX市XX区XX街XX村进村公路西侧XX歌剧院四层,工期已在2017年9月完成。现电影院已经可以正常使用,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进入结算阶段,经双方协调一致同意将结算总价定为480万元(不含税),施工过程中已经支付我方350万元,借于130万元,暂定付款方式为2018年12月份付10万元,2019年1月份付人民币30万元,余下款项90万元于2019年6月份前按月份平均全部付完,并制定案外人XX的账号为收款账号。该结算书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2日,落款处承包人载明为B、C施工队,并加盖“A”的印章。B、C主张就案涉工程款,A在2017年3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间累计共计向B、C支付400万元,至今尚欠80万元没有支付。B、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向B、C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28日为99204.4元);2.判令A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款纠纷A对前述《XX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结算书》落款处加盖的“A”的印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抗辩,当时的确曾经开会协商案涉工程结算事宜,但是A各股东并没有与B、C就480万元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其对于B、C如何获得该份材料以及该结算书上“A”印章加盖时间与落款时间2018年12月12日是否一致存疑。审理中,A申请对《XX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结算书》上“A”印章加盖时间与落款时间2018年12月12日是否一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依法摇珠选定XX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XX司法鉴定所以目前技术限制以及暂无时间鉴定的国家标准方法为由,不予受理该鉴定委托。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款纠纷审理中,A自述案涉电影院于2018年7月正式开业。

另查明,A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E,股东为F、G、H三人。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案涉电影院建设是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B、C明显不具备相关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故双方之间就案涉电影院实际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六条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案涉合同虽然无效,但是B、C实际进行了案涉施工,且提交了前述《XX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加盖A印章,A虽质疑该结算书形成过程以及结算书上印章加盖时间和落款时间是否一致,但未提交证据推翻该《XX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结算书》的内容。B、C为A的隐名股东身份,与B、C基于实际为A完成案涉电影院工程的施工而向A催收案涉工程款并不矛盾,A以此作为抗辩,理据不足。综上,在无相反证据可以否定B、C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B、C提交的案涉证据予以确认,B、C主张要求A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0万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B、C主张以80万元为基数,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要求A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要求A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款纠纷至于B、C基于股东身份与A之间产生的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谈电影院土建装修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A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B、C支付工程款80万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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