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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年7月19日,E(甲方)与A(乙方)签订《XX图书馆项目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XX市XX区图书馆园建石材项目,本合同签订5日内,甲方预付50000元给乙方,作为乙方采购石材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从乙方首期进度款中扣减。3.甲方工程款项按以下进度分批支付,从材料进场开始,每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表,申请工程进度款。甲方在下月10日前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给乙方所中报进度的80%,本项目乙方全部安装完毕,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进度款至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90%;甲方十天内组织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结算总价款支付至95%,剩余5%款项甲方作为乙方的工程保修金,按验收日期一年内付清给乙方。所有施工方案与深化图纸均需甲乙双方确认,并现场交底。甲方指派P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乙方指派J同志为乙方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与合同履行。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8年9月6日,E(甲方)与A(乙方)签订《XX图书馆项目园建石材工程补充协议书》,2019年5月1日,E(甲方)与A(乙方)签订《XX图书馆项目园建石材工程补充协议书》,同日,E(甲方)与A(乙方)签订《XX图书馆项目园建石材增项工程补充协议书》.A在庭审中陈述D是案涉项目的业主、发包方,G是案涉项目的总承包方,G将案涉项目转包给E,E又将工程中有关园建石材项目分包给A实际施工,H是G的唯一股东,B、C是E的股东。B、C除认为G将案涉项目分包给E外,确认A的上述陈述。G、H在庭审中陈述D是案涉项目的业主、发包方,G是案涉项目的总承包方,G将项目其中的装饰装修工程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E,G、H不知情且不确认E再次分包的情况,H是G的唯一股东。D在庭审中陈述其是案涉项目的业主、发包方,G是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E与G之间是分包关系,上述分包经过备案,无法确认A所述的其他关系。各方在庭审中确认案涉工程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陈述其不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

A陈述其于2018年8月15日进场开工,2019年6月底完工,2019年8月31日向E要求竣工验收并递交结算资料,虽然E中途也派人在现场与A对数,但是由于其派遣的人员都相继离职,对数将近两年都没有就数量和调整的单价达成一致,图书馆2020年12月1日开馆时已经交付使用。B、C在庭审中陈述合同签订后不久就开始施工了,但不记得具体的时间,因为A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所以对于完工时间没有办法确认,而且因A拒绝返工,所以一直也没有办理竣工验收,虽然图书馆已经投入使用,但不能否认A提供和施工的工程有部分质量问题,双方对结算分歧较大,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B、C、G在庭审中陈述E与G之间尚未结算,G主张其已支付B、C的付款请求的全部工程款。G和D在庭审中确认双方未办理结算,双方全部合同约定金额是121402798.52元,已支付款项的总额是100586890.41元。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B、C、G共同向A支T程款469410.47元;2.B、C、G共同向A支T程款利息179235.58元(计算方式为:(1)自2019年7月1日起,以188599.04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2)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38599.04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2021年2月7日;(3)自2020年12月16日起,以433973.41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2021年2月7日;(4)自2021年2月8日起,以372572.45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四倍标准暂计至2023年4月23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5)自2021年12月1日起,以96838.02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四倍标准暂计至2023年4月23日,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D在欠付案涉工程款范围内对B、C、G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H对G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51177.15元)由B、C、G、H、D共同承担。

B、C在一审的反诉请求:1.A向B、C承担工程修复费用81842.5元;2.A承担反诉的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A不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A与E签订的案涉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A与E未办理竣工验收,但案涉工程已经由发包人投入使用,视为工程质量合格,E应当支T程款。因A与E未办理结算,A申请鉴定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照。根据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和庭审中的意见。双方无争议项目调整后合计总价为1051649.05元,有争议项目包括工程量单位有争议项139250.59元、材料规格有争议项688155.74元、B、C认为A没有实际施工的争议项44122.15元、漏项5579.22元,鉴定总价调整为1928756.75元。B、C对鉴定报告中单价和数量均提出异议,鉴定公司均予以明确回复,对鉴定报告的结论,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关于B、C认为A没有实际施工的21项争议项和漏项,A提供证人证言、《图书馆石材购销合同》、《送货单》12份、《园建工地用工劳动合同》等予以佐证其安排人员进行施工,证人张某在B、C提供的证据工人工资表中代表A领取过款项,上述证据足以证明A对21项争议项目进行施工。漏项现场有进行施工,虽然B、C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对21项争议项目和漏项施工另有其人,故A主张其对21项争议项目和漏项进行施工,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在施工工程中,监理公司对案涉项目施工质量进行罚款5000元,B、C抗辩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上述罚款,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案涉工程的造价应为1923756.75元(1928756.75元-5000元)。

A主要通过支票收取工程款,且在入账前均出具收据,双方未提供准确的支T程款的时间和金额,一审法院酌定以A出具的收据时间和金额作为A收取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根据A出具的收据显示,于2018年7月18日收取50000元、于2018年11月9日收取225981元、于2018年12月11日收取400000元、于2019年3月19日收取400000元、于2019年4月17日收取150000元、于2020年1月19日收取150000元、于2021年2月8日收取100000元,合计1475981元。综上,E应向A支付剩余工程款447775.75元。对A主张超过上述金额的工程款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合同无效,合同付款时间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约定无效,视为对付款时间和利息标准没有约定,A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主张利息起算时间和标准,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应从交付使用之日即2020年12月1日支T程款,E至今未支T程款,对A造成相应损失,A主张迟延支T程款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标准应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鉴于A主张的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期间的利息金额低于其应得的利息金额,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E应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8599.0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447775.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A超过上述期间和金额的利息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B、C作为E股东,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权/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其承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B、C应向A支付E应支付的上述剩余工程款447775.75元及利息。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A主张依据债权人代位权要求G和H承担责任,与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同时A未提供证据证明B、C不具备履行E合同义务的能力,对A的债权造成损害,故A在本案中主张债权人代位权要求G和H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A提供的证据,其购买材料、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投入资金和人力物力对案涉项目进行施工,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D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至今未与G进行结算,但根据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及实际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远超过A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D应当在欠T程款范围内对B、C的应付的工程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与E未约定质保期,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1日投入使用,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A应当在2年内即2022年11月30日前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根据B、C提供的证据,B在微信聊天中告知A对案涉工程进行维修,E员工也将相关质量问题清单发送给A,但A以并非自身原因未进行维修,故E因此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由A承担。根据B、C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质量维修,并垫付相应的维修费,且在质保期内产生的维修费用,因此,B、C反诉A支付案涉工程维修费81842.5元,理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建筑园建石材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B、C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T程款447775.75元;二、B、C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以38599.0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447775.7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D在欠付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A应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B、C支付维修费81842.5元;五、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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