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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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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C于2016年年底、2017年年初为XX公司进行车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程于2017年完工,双方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2)工程款通过B的账户以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支付200000元、2017年1月17日支付200000元、2018年2月6日支付100000元。(3)C与XX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C协助XX公司取得车间洁净度检测报告(6000)、生产车间照度检测报告(1000)、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的检测(4000)、数字证书(1000),以及协助XX公司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5000元);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时XX公司必须提供有与化妆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等;合同总额为27000元,签订合同当天支付首付款15000元,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天支付余款12000元;等等。XX公司已支付15000元。(4)C已协助XX公司办理了报告日期为2017年10月21日的车间洁净度、生产车间及检验区域混合照度、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或检验合格;起始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的数字证书。(5)C已协助XX公司办理了报告日期为2017年12月7日的生产车间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6)C已协助XX公司办理了发证日期为2018年2月1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80041。(7)C就本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成的具体工程内容已被拆除,C与A均确认未保留工程交付后的现场照片或视频。C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A、B立即支付C欠付合同款项162661.65元;2、A、B向C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的经济损失(以162661.6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为11975.9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A、B承担。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A抗辩认为A并没有在工程施工协议书上签名,涉案工程有可能是在2017年年中的时候完工,可能工程做了大部分或接近完工;由于该工程属于装饰装修工程,依法需要装修工程资质,而C并不具备相应的工程资质,故该工程施工协议书也是无效的;XX公司虽与C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但对于该服务合同履行车间装饰工程必须完工的情况不清楚,双方也没有共同确认装饰工程的工程量;确认C完成了《XX车间工程预算表》、《XX车间净化空调预算(含乳化间方案)》、《XX车间净化空调预算(不含乳化间方案)》中的大部分项目内容,但细小的部分当时没有合同确定,也没有经过验收,所以这些是不确认的;对于增加的空调安装工程,C有做过空调项目,但A没有收到预算书。

二、对于工程款的结算支付。

C陈述本案主张给付的合同款项为162661.65元,款项组成为:(1)装修余款148161.65元,2016年装修合同工程款598000元+空调增加款50161.65元-已付款500000元;(2)2017年生产许可证合同未付款14500元,合同金额27000元+细菌检测报告2500元-已付款15000元。其中,C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12日的“XX对账单”内容记载了本案主张的合同款项组成、款项实际支付情况以及未付款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C陈述B一直是XX公司装修事项以及装修款项的联络人,已付工程款也是B支付的,故B是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于XX公司已注销,故C要求XX公司的唯一股东即A支付剩余合同款项,B作为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A辩称A已支付C涉案工程的工程款500000元,款项已付清,C主张的空调安装款项也包括在已支付的工程款中;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金额为27000元,A已支付15000元,由于A一直到本案诉讼时才收到C提交的检测报告,无法确认C有实际施工,故没有结算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涉案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XX公司,A是XX公司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B并不是C所主张的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不是A的员工,A在XX公司成立之前曾帮B打工;B仅仅是帮助A介绍及协助沟通装修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也资金支持A垫付装修款项,B并不是A的代表,A也没有就此授权给B,故B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经庭审质证,C对评估报告的三性予以确认。A质证认为该评估报告对于A提出的异议没有回应,报告的评估基准日是2017年6月5日,但C提交的增加空调安装预算落款时间是2017年12月,明显存在矛盾,且也无法证实增加空调项目的存在;评估报告说明由于客观因素,根据法院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但该情况无从核实,且评估依据的材料是C单方制作,未提供给A签署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评估缺乏完整准确的事实依据;对于评估方法,评估报告选用成本评估法,但从表述上来看应该是市场比较法,但报告中无从体现调查参照的依据;A认可的事实是C有给A的XX公司做涉案工程,但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协议,只是属于一个口头的合同,相关的资料都是C单方制作的,在基础事实无法证明的情况下,评估报告缺乏事实基础不能成立。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C、A、B之间就涉案装修工程所引发的纠纷均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对于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认定,一审法院根据C的申请摇珠选定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评估。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即2017年6月5日),XX公司一楼生产车间装饰装修工程及后期增加空调安装工程价格为596961.83元;其中装饰装修工程价553017.15元;后期增加空调安装工程价格为43944.68元。对于A、B就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已作出较为全面合理的解释。考虑到涉案工程内容已被拆除,且XX公司与C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服务合同指向的检测报告和证照办理亦可印证C主张的涉案工程的完工时间,由于A无承担合理的举证责任,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实际情况,该评估结论客观合理,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对A、B所提异议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及后期增加空调安装工程的工程价款为596961.83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0元,尚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为96961.83元。

对于C主张的技术服务合同价款余款,虽然该部分合同款项与C主张的涉案工程的工程价款具有可分性,但考虑到该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关联性以及案件的处理,该部分合同款项可在本案中合并处理。由于该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7000元,A已支付15000元,尚未支付款项为12000元。同时,该服务合同虽未约定C协助XX公司取得生产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对应的合同价款,但C已实际协助XX公司取得该检测报告。由于C主张的该项检测项目费用为2500元,但C并未就此提交相应的票据予以证实实际费用金额,故综合C其余4项检测项目的合同约定费用标准,一审法院对C主张的该项费用酌定为2000元。两项合计,C提供的技术服务尚应支付的款项金额为14000元(12000元+2000元)。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对于未支付工程款及服务费支付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唯一股东为A。举证期限内,A未提交证据证实XX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XX公司现已注销,故A应就本案认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B是否作为本案被告及与A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问题。由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B参与涉案工程的发承包,已付工程款亦是通过B个人账户向C支付,而C提交的微信记录及通话录音亦可证实C就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结算支付是与B进行对接。本案重审期间两次庭审,B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提交的答辩意见并不能合理解释其主张的参与涉案工程以及支付部分工程款是对于A的创业支持。虽然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C就B系XX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张,但根据C就工程施工协议书签订过程的陈述,在B不到庭应诉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协议书中“A”的签名系B代签的可能性,不能排除A、B作为业主方共同向C发包涉案工程的可能性。因此,在B就上述争议焦点不能合理举证说明的情况下,B应与A就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A、B应共同向C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10961.83元(96961.83元+1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961.8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C主张的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同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本案事实的查明,对于文检鉴定费4432元,该费用应由C承担;对于工程造价评估费用16204元,该费用应由C承担1287元,A、B共同承担14917元。B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余款及工程款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A、B共同向C支付工程款及合同余款110961.83元及利息(利息以110961.83元为基数,其中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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