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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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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2014年11月13日丙公司(甲方)与乙某(乙方)签订《丙公司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以丙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为基础,由乙方承包施工丁公司1200T/D锌尾选铜综合利用工程,该工程地点在XX区XX县,合同暂定价为27,000,000元,工期497天,具体开工、竣工时间、承包方式与范围、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登记、合同质量登记履约保证金、工程结束及付款方式均参照业主与甲方的施工合同条款,甲方按决算总价2%(税费及所有对外应交的费用除外)收取综合管理费。2015年10月15日乙某(甲方)与甲某(乙方)签订《消防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位于XX县XX铜矿1200t/d锌尾选铜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中沙泵间、φ60m浓密池、φ38m浓密池及φ12m浓密池的防火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乙方负责施工中安全和整体施工,施工质量符合消防验收标准;工程工期15天,风雨天顺延;单价每平方米66元,大约9363平方米;乙方负责验收,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所需资料凭证;付款方式为先付50%预付款,余额交工完付清。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消防施工合同》,其中面积为5642平方米,其他条款内容一致。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2015年11月30日乙某出具证明,载明“甲某在我1200t/d锌尾选铜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中所完成的工作量如下:一、砂泵间,1.钢构692.01㎡×90元/㎡=62,280元;2.增加其他用工4,080元;3.防火涂料100㎡×66元/㎡=6,600元。二、φ38米浓密池,1.彩钢板1611㎡×40元/㎡=64,440元;2.增加其他用工3,700元;3.防火涂料1433.49㎡×66元/㎡=94,610.34元。三、φ60米浓密池,1.网架安装人工费16,000元;2.防火涂料160㎡×66元/㎡=10,560元;3.其他用工2,000元。合计264,270元。”证明尾部注明,以上只在甲方那做证明用,其它不作任何依据。实际施工过程中,直径60米浓密池的防火涂料工程自双方合同中予以剥离,双方合同项下由甲某实际施工的防火涂料工程包括砂泵间、直径12米浓密池、直径38米浓密池。另外,乙某认可甲某施工了沙泵间的钢构62,280元,不认可实施其他工程。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审庭审中,因双方对防火涂料工程实际施工面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依甲某申请委托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实际施工面积进行鉴定,结论为XX铜矿施工的沙泵间及φ12米浓密池防火涂料面积为2393.19㎡,φ38米浓密池防火涂料面积为3436.25㎡,合计5829.44平方米,甲某支出鉴定费17,000元。2016年6月6日甲某起诉丙公司、乙某,要求丙公司、乙某连带给付工程款458,270元,在其诉状中自称施工期间丙公司、乙某给付工程款70,000元。2016年8月2日丙公司委托XX铜矿支付甲某2016年人工工资150,000元,当日乙某在江西旺达XX铜矿项目2016年人工费统计表中签名,该表第7项载明甲某150,000元,备注“除防火涂料按合同约定付款,其他的全部结清”,其后有甲某签名。2016年8月24日,甲某自愿撤诉。2016年8月31日XX铜矿将150,000元付至甲某账户。2018年、2019年甲某前往乙某家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2021年1月11日,甲某再次起诉要求丙公司、乙某共同支付工程款356,458元,诉状中自认收到工程款150,000元。2021年3月20日,甲某向一审法院申请保全丙公司银行账户中500,000元、乙某银行账户中20,000元,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甲某交纳保全申请费3,120元,支出保全保险费500元。2022年3月1日甲某申请续行保全,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甲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乙某、丙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84,743.04元,逾期付款的利息104,489.8元(自2016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9日按月利率7%计算;2019年9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按银行拆借利率4.25%计算),保函费保险费500元,鉴定费17,000元,合计506,732.84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乙某、丙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乙某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防火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甲某施工,二者之间分包协议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甲某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物化为工程内容,乙某应当支付工程款。经鉴定甲某施工的防火涂料面积合计5829.44平方米,按照乙某和甲某约定66元/平方米,应付工程款合计384,743.04元。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关于已付工程款问题,对于150,000元款项,2016年6月甲某起诉时尚未支付150,000元,起诉之后于2016年8月2日丙公司委托业主方XX铜矿付款,乙某、甲某在统计表中签字确认,到2016年8月24日甲某撤诉,8月31日甲某账户中收到XX铜矿付款150,000元,2021年1月甲某诉讼中自认收到防火涂料工程款150,000元,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该150,000元系防火涂料款;对于70,000元款项,2016年8月2日的统计表中载明其他款已经结清,系双方达成付款150,000元协议时确认的事实,在此之后甲某收到150,000元,说明在支付150,000元时已不存在其他未付款,同时也说明除了该150,000元以外,在2016年8月2日之前乙某曾经付过其他款,甲某施工内容除了防火涂料以外应当还有其他内容,甲某2016年6月份起诉时自认施工过程中收到70,000元,此时防火涂料工程尚未完工,与乙某认可甲某实施了沙泵间的钢构安装费用62,280元正好相互印证,也符合先安装钢构后粉刷防火涂料的工序,因此可以确认该70,000元系支付的其他款项而非防火涂料款。综上,确认甲某已收到的防火涂料款为150,000元,因此,乙某欠付甲某防火涂料工程款数额为234,743.04元(384,743.04元-150,000元),应当予以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双方合同约定先付50%预付款,余额交工完付清,双方对于工程交工时间无法确定,2016年6月6日甲某第一次起诉,2016年8月份XX铜矿代付150,000元后甲某撤诉,此时该防火工程已经交工,甲某诉请自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予支持,计算标准应当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甲某申请鉴定产生鉴定费17,000元,该鉴定是由于乙某与甲某签订两份面积不同的合同且诉讼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启动的,应当由二人共同承担。甲某申请诉讼保全支出的保险费系为担保其诉讼保全的风险,保函担保并非诉讼保全担保唯一方式,该保险费非必要性支出,不予支持。丙公司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乙某,乙某又将工程中的防火涂料工程分包给甲某,在多层转包、分包情形下,甲某作为防火涂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合同相对方乙某的上一层转包人丙公司主张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甲某诉请乙某支付工程款234,743.04元并以234,743.04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甲某诉请乙某支付鉴定费,予以支持8,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甲某诉请乙某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不予支持。甲某诉请丙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不予支持。乙某辩称已付防火涂料款150,00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丙公司辩称不承担付款义务的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甲某工程款234,743.04元并以234,743.04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甲某鉴定费8,500元;三、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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