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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解除安装承揽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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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未在约定时间解除安装承揽合同诉讼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解除安装承揽合同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解除安装承揽合同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解除安装承揽合同诉讼2023年2月13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安装承揽合同》,承揽XX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合同约定:“1.乙方(本案被告)按照图纸施工,不得变动;2.檩条安装费750元/吨;3.顶瓦21元/㎡,墙瓦16元/㎡4.水槽20元/米计算......7.工期为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4月15日完工。”合同签订后,原告A支付被告B预付款20000元,被告B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B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涉案工程于2023年4月2日停工,停工后被告B未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工程至今未完工。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一直未继续对案涉工程施工。对已完工部分原、被告未进行结算与验收。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解除安装承揽合同诉讼另查明,被告B于2023年5月22日签收我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安装承揽合同》已于2023年4月5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191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讼诉费等相关费用。原告A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34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解除安装承揽合同诉讼本案中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材料及技术完成厂房的制作安装,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本案案由予以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解除安装承揽合同诉讼被告B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原告A的要求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双方签订协议,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即被告B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质量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原告B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承揽人被告B支付工程款。被告B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厂房的安装工程,且在原告多次联系后未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于2023年4月2日停工后,便不再进行施工,2023年4月4日,原告微信联系被告,被告表示其“无能为力”虽被告没有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从2023年4月2日起至今未返回工地继续施工,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原告未举证证明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本案解除合同时间以被告签收本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了对案涉工程进行弥补实际支出费用,对于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行业律师 谈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解除安装承揽合同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原告A与被告B签订的《安装承揽合同》于2023年5月22日解除;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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