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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劳务承包工程拖欠劳务费及利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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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建筑劳务承包工程拖欠劳务费及利息纠纷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劳务承包工程拖欠劳务费及利息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劳务承包工程拖欠劳务费及利息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劳务承包工程拖欠劳务费及利息纠纷2011年10月10日,AXX项目部负责人F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工程名称为XX中国食品城,承包范围为钢筋制作与绑扎等。2013年3月20日、2013年4月1日AXXXX项目部负责人F与原告B先后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承包范围为钢筋制作与绑扎等。2014年3月7日,CXX项目部与原告B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工程名称为XX国际箱包城。T在CXX项目部代表处签字。承包范围为钢筋制作与绑扎等。2014年6月10日,第三人C与被告AXX分公司签订工程联合承包施工责任合同,约定第三人C将XXXX国际箱包城及展示中心承包给被告A,由被告组建项目部全额承包施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同时约定被告A驻工地代表为T。2015年6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班组分期付款情况说明》,项目部确认人T,担保人游庆和签字并加盖AXXXX工程项目部公章。情况说明中载明:施工项目:食品城、水产城、XX商贸、XX箱包。工程合计总价:7,584,137元;被告合计已给付劳务费6,494,390元;工程合计余款1,089,747元。第一次:6月底前付余额30%款(320,000元),第二次:7月份付余额30%款(320,000元),第三次:12月份至春节前付余额40%款(430,000元),具体金额按财务实际计算”。同日,项目部确认人T为原告出具承诺,载明:如未按情况说明所定时间付款,自愿从2015年1月开始按三分的利息计算加付利息。T在承诺上签字并加盖AXXXX工程项目部公章。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打卡付款50,000元,2015年7月8日打卡付款200,000元,2015年9月26日承兑支票付款200,000元,通过案外人M付款10,000元,2016年3月3日打卡付款50,000元,2016年5月10日打卡付款150,000元。2018年1月3日打卡付款50,000元,2018年12月19日打卡付款50,000元。被告总计付款给原告760,000元。另认定,2014年11月29日,XX国际箱包城项目进行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为144,124.72元。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劳务承包工程拖欠劳务费及利息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营业执照信息2张、班组分期付款情况说明、承诺书、B记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协议3份、XX国际箱包城工程结算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工程联合承包施工责任合同、XX国际箱包城工程施工劳务协议、询问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及一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认证及审查,不予采信的证据材料有:1、支付利息表,原告据以证明按照约定,计算到2021年10月7日,被告总计应该付利息953,979.65元。但该计算表系原告单方制作,一审法院不予采信。2、收条,被告据以证明被告已经不欠原告任何款项。但该证据仅载明正太单项目欠款不足200,000元,正太单项目指代不明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为此该份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劳务承包工程拖欠劳务费及利息纠纷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29,747元,按照XX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1)辽1104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的利率计算标准计付拖欠劳务费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劳务承包工程拖欠劳务费及利息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实际施工并完成了被告承包的XXXX国际商贸城、XX鲜活水产城、XX中国食品城、XX箱包工程钢筋制作与绑扎工程,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班组分期付款情况说明,确认XXXX国际商贸城、XX鲜活水产城、XX中国食品城、XX箱包四项工程劳务费合计总价为7,584,137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劳务费7,254,390元(6,494,390元+76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劳务费329,747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应否给付原告XX箱包项目城钢筋制作与绑扎劳务费的问题。被告与第三人C签订的工程联合承包施工责任合同可以证明第三人将XX箱包城项目分包给被告,由被告组建项目部。而XX国际箱包城工程施工劳务协议中甲方公章正是C(XX项目部),甲方代表处为被告驻工地代表T签字,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钢筋制作与绑扎部分,原告实际施工并完成了XX箱包城钢筋制作与绑扎工程。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分期付款情况说明中也包括XX箱包项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XX箱包城工程钢筋制作与绑扎劳务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劳务承包工程拖欠劳务费及利息纠纷关于利息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本案被告为原告出具的《班组分期付款情况说明》中约定:6月底前付余额30%款(320,000元),7月份付余额30%款(320,000元),12月份至春节前付余额40%款(430,000元)。项目部确认人T为原告出具承诺,载明:如未按情况说明所定时间付款,自愿从2015年1月开始按三分的利息计算加付利息。T在承诺上签字并加盖AXXXX工程项目部公章。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劳务费,承诺中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应于调整。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情况,为此,原告的损失应为被告逾期给付劳务费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故被告应以1,089,747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1,039,747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839,747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9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629,747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579,747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429,747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379,74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以329,7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9,7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劳务承包工程拖欠劳务费及利息纠纷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建筑劳务承包工程拖欠劳务费及利息纠纷判决: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B劳务费329,747元及利息(利息以1,089,747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39,747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839,747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9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29,747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579,747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29,747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79,74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29,7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9,7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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