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我要咨询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 欠款与结算 工程变更与增减项
质量与保险 挂靠纠纷 转包与违法分包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监理纠纷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访客留言
[12-28]想找建筑和地产&n
[6-4]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
[4-22]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纠纷
互联网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建筑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纠纷B中标XX农贸市场建设项目,于2019年3月与A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B施工XX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对于质量保修期约定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为5年。2019年3月20日,B与D签订《内部承包书》一份,约定双方为“内部承包”关系,D自主经营,自负盈亏。D为B出具了承诺书两份,承诺工程中出现的相关责任由其承担,B为C出具了《授权委托书》。2020年8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工程付款方式约定为按工程进度和国债资金拨付进度协商拨付,工程质保金为总价款的10%,“保修期结束后,2022年付清全部尾款”。同日,D与C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D退出施工,C负责退还D在工程中的投入。同日,B与C签订《内部承包书》一份,约定双方为“内部承包”关系,C自主经营,自负盈亏。B为C出具了《授权委托书》,C为B出具了承诺书两份,承诺工程中出现的相关责任由其承担。2020年年初,按照XX县劳动监察大队提供的XX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清单,A支付了9,700,000元农民工工资。2020年10月13日,A支付B工程款3,000,000元。2021年2月2日,经A委托,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出具的《XX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对XX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审定结算金额为17,120,184.74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纠纷另查明,原告C以被告B的名义分别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25日,向被告A致函《工程索赔费用报告》,就其停工等经济损失要求被告A予以赔偿。2020年11月2日,被告A召开农贸市场项目推进会,会议就误工费等事项形成决议:“一、关于误工费1,000,000元,集团班子一致认为,按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数额,实际数额确定后,找一家第三方单位进行核实,如第三方认为没有问题,按实际数额进行赔付。……四、对于C所述的2019年和2020年的误工补偿,由C提供材料及依据,抓紧提交给集团。……”。据此,原告C存在停工损失的事实三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原告申请,由本院委托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XX县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评估鉴定意见书,案涉停工期间损失共计2,455,561.08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纠纷原审原告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B给付拖欠原告工程款4,786,776.64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A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4,050,184.74元范围内承担责任;3.判令被告A赔偿因过错责任导致工程停工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455,561.08元;4.案件受理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纠纷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个人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是B与A签订,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B即以“内部承包”方式将该工程转包给D和C施工,C与D二人也为宏泉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责任与B无关,案涉工程也是由C与D实际组织施工,在D已经退出施工的情况下,C应当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A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B为转包人。B与C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关于本案所涉工程总价款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C提供了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出具的《XX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证明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17,120,184.74元,该审核的委托单位为被告A,并且在审核定案表中A、B均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因此,可以依据该报告认定案涉工程的总造价为17,120,184.74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纠纷关于A主张的应当从总价款中扣除规费、企业管理费等内容,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住建部、财政部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费用项目的组成并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变化而变化,因此原审法院对A提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本案中已付工程款数额的认定问题,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A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向B支付了3,000,000元工程款;A通过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雇佣的农民工支付工资9,700,000元;经原告与A确认,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A缴纳的农民工保障金中另支付给原告雇佣的农民工工资两次,分别为300,000元和70,000元;B为本案所涉工程支付各种款项2,263,408.10元,该款项视为其向C支付的工程款。综合考量工程总价款数额及付款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B欠付原告C的工程款数额为4,786,776.64元(17,120,184.74元-2,263,408.10元-9,700,000元-300,000元-70,000元),被告A欠付B的工程款数额为4,050,184.74元(17,120,184.74元-3,000,000元-9,700,000元-300,000元-70,000元)。B作为转包人应当支付实际施工人C剩余工程款,A在欠付B工程款范围内对C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关于C主张的停工损失,结合本院发回重审的理由,被告A召开农贸市场项目推进会时就误工费等事项形成决议:“一、关于误工费1,000,000元,集团班子一致认为,按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数额,实际数额确定后,找一家第三方单位进行核实,如第三方认为没有问题,按实际数额进行赔付。……四、对于C所述的2019年和2020年的误工补偿,由C提供材料及依据,抓紧提交给集团。……”。据此,原告C存在停工损失的事实三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经原告申请,由本院委托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XX县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评估鉴定意见书,确定案涉停工期间损失共计2,455,561.08元。关于被告A提出的原告未将案涉工程窗户安装完毕的抗辩意见,现原告C与被告A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即:原告C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案涉工程的窗户和玻璃安装完毕,达到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关于被告A提出的鉴定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证据没有进行质证的抗辩意见,因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案涉证据在原审中已经质证完毕且鉴定所依据的XX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系被告B和A及监理单位认证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原件,故对被告A该项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纠纷综上所述,B作为转包人应当支付实际施工人C剩余工程款4,786,776.64元,A在欠付宏泉公司工程款4,050,184.7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A作为造成原告C停工损失的责任人,应按照司法评估鉴定结论赔付原告C因停工发生的经济损失2,455,561.08元。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建筑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欠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工程款4,786,776.64元;二、被告A在4,050,184.7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A赔付原告C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2,455,561.08元。

 


专业律师:
分享到:
版权所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律师王勇|济南建设工程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欠款律师|济南工程纠纷律师   单位地址:济南市经七路758号连城国际大厦A座301室,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73782679 传真: Email:13475953851@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