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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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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2013年12月11日,XX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甲方)与第三人C(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承建甲方发包的“XX场工程、XX场区地基处理”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4年4月,XX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给付第三人案涉工程款1209351.60元。2019年7月25日,被告曾向第三人出具了一份限期结算通知书,至原一审案件起诉前,原告、第三人均未与XX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或被告对案涉工程款进行过结算。XX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曾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XX场工程XX场平工程,工程内容为二次强夯及场平。开工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竣工日期2014年5月30日。被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告称该合同现已结算完毕。另查明,案涉工程的业主方为案外人XX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承包方为XX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庭审中原告提供了XX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加盖印章的建筑工程费率表、建筑工程费用预算表、新增项目造价汇总表,原告认为上述表格中确认的土建1造价9547114元即为被告与XX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的结算的一期、二期工程价格,原告要求按照该总造价为依据计算原告完成的工程款价款。另查,2015年9月14日,被告XX油田建设工程公司吸收合并XX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取消XX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法人资格。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法定程序选取鉴定机构,案涉工程经XX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涉案工程(一期)工程造价初步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工程造价3199298.63元。被告在收到工程造价初步鉴定意见书之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共计5项,鉴定机构针对异议进行了相应回复。故初步鉴定意见书中人工单价执行XX住建发【2011】5号文件中的工日单价。B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330万元(具体金额以造价鉴定为准);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3年11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上述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承包人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B提供的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签证单、开工及竣工报告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B可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第三人将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建设资质的自然人B,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但案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关于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在原告或第三人均没有与被告结算的情况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A与案外人业主之间的工程结算依据不能作为B与A之间的工程结算依据,涉案工程造价应当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经法定程序选取鉴定机构作出涉案工程造价初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纳,但XX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与C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3.3.4条款约定:利润不计取。该项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利润如何计取的约定,是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的自主商定,本院对被告的该项异议予以采纳。因此,本院对鉴定意见中涉及利润计取一项117250.24元予以扣减。欠付工程款计算方式应为工程造价结论3199298.63元扣减利润计取117250.24元再扣减已付工程款1209351.60元,计1872696.79元。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关于工程款利息一项,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欠付工程款应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但原告及第三人均未向被告提交书面结算申请,故应自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济南建筑行业律师 谈地基处理工程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诉讼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B工程款1872696.7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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